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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資系主任推薦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會計資訊系系主任推薦要點

 

中華民國8467科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529()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325()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36()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619()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911()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430()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57()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517()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060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會計資訊系 (以下簡稱本系)為尊重學術自由及增進專業自主之精神,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廿六、廿七、廿八條規定,訂定本系系主任推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系主任之產生,由系務會議就本系專業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採票選方式推舉人選至少二名,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三、前條所稱專業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在其碩士或博士學位中曾畢業於會計或管理相關系所者;相關系所之認定有爭議時,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再送系務會議決議

四、系主任之推選,由全系專任教師,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選舉,就選舉結果之同意票數高低,至少推選二名,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核定之。

五、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系主任去職分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未獲連任、主動辭職、其他原因等。其他原因去職除法定原因外,須經全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並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報請校長核定之。

七、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兩個月召開系務會議,辨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核定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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