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資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會計資訊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第1次系務(科)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第4次系(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第5次系(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第4次系(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並建立完善之系內評鑑制度,特訂定會計資訊系(以下簡稱本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 依照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評鑑前成立本系評鑑委員會,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系主任推選教師若干人而組成之。本系實施自我評鑑時,得增聘校外專業委員2名參與之。
三、 本系自我評鑑之項目包括教學與輔導、研究、服務、行政等。
四、 本系自我評鑑每二年進行內部評鑑,採書面自評方式審查,並配合學校法規,每五年為一周期,進行外部評鑑。
五、 評鑑完成後就評鑑結果彙整為「會計資訊系自我評鑑報告書」後,陳報院級及校級評鑑委員會審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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