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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資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會計資訊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6329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524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63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1118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並建立完善之系內評鑑制度,特訂定會計資訊系(以下簡稱本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        依照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評鑑前成立本系評鑑委員會,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系主任推選教師若干人而組成之。本系實施自我評鑑時,得增聘校外專業委員2名參與之。

三、        本系自我評鑑之項目包括教學與輔導、研究、服務、行政等。

四、        本系自我評鑑每二年進行內部評鑑,採書面自評方式審查,並配合學校法規,每五年為一周期,進行外部評鑑。

五、        評鑑完成後就評鑑結果彙整為「會計資訊系自我評鑑報告書」後,陳報院級及校級評鑑委員會審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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