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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資系教評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會計資訊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4614()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518()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517()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1218()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060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060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會計資訊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大法官會議第462號解釋、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成立「會計資訊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由委員五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為推選委員。推選委員於系務會議由本系講師以上教師,就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者投票推選四人及候補委員二人而產生之。本會委員送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推選委員任期壹學年,得連選連任,均為無給職。

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連續不出席會議二次者,由原推選委員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副教授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評審,如因而造成個案審查時委員人數未達五人時,其不足人數由本會就校內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教授中遴選若干人,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之。外聘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三、  本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如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餘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另設幹事一人,負責本會會務。

四、  本會職掌為審議本系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及重大獎懲等事項。並將審議結果提報院級及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五、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前項於審議副教授升等教授案,由教授參與決議,並以出席之教授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始得決議。至其他事項,有關委員是否應行迴避,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

前二項決議之空白票或廢票視為不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等親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自行主動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六、                本會開會時,得視評審案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請院級及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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