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碩士生學位論文輔導及修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會計資訊系會計財稅碩士班碩士生學位論文輔導及修業要點
100年03月29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會財所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100年05月26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教務處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年05月26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06月03日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03年10月20日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會資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會計財稅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碩士班)為強化研究生論文輔導以及修業順利,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七十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七條以及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有關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各所亦可視需要增列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鑑定),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會計資訊系會計財稅碩士班碩士生學位論文輔導及修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指導教授申請
1. 研究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九至第十週結束前,向本碩士班申請選定指導教授。非有充分理由並取得原有指導教授同意,不得任意更換指導教授。更換指導教授者,經系主任同意,申請更換不受上述期間之限制,並以更換一次為限。
2. 本碩士班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碩士班教師為第一指導教授,如因論文研究方向需要,可聘請本校以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教師為第二指導教授,最多以兩位教師共同指導論文。
三、論文指導人數
每位指導教授指導學生人數,每一學年度最多以兩人為限,若為兩位教師共同指導,則以四人為限。
四、論文撰寫
1. 研究生經選定指導教授後,須在指導教授規範下,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訂定論文研究題目並開始進行論文撰寫。
2. 論文撰寫期間,研究生應與指導教授 (或共同指導教授)保持連繫,並接受指導。指導教授得視實際需要,與研究生定期討論論文之撰寫。
五、學位論文計劃書審查
1. 論文計劃書審查之申請,至少需修滿21學分數始達申請資格。第一學期申請期間為11月30日止,發表期間為12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止;第二學期申請期間為4月30日止,發表期間為5月1日至7月31日止。
2. 論文計劃書審查之口試委員、時間及地點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及研究生共同討論並決定之後公告。
六、學位論文口試
1. 研究生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向系辦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2. 舉行論文口試一週前,所辦公佈碩士候選人名單、口試委員、口試日期及地點。
3. 論文口試時間,每位研究生以120分鐘為原則。
4. 除指導教授外,口試委員至少須二位以上,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位且須達1/3(含)以上(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五條規定:考試委員三至五名,其中校外委員人數至少1/3);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由系主任核定之。
5.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經由全體口試委員評分通過 (滿分100分,70分為及格分數)。
6. 論文口試不及格而其休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經指導教授同意,另行安排第二次學位論文口試。第二次碩士學位論文口試仍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7. 依據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三條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期限之規定;第一
學期自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11月30日止,口試期間為12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止;第二學期自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4 月30日止,口試期間為5月1日至7月31日止。
(請於申請書送達所辦後二週後安排口試,以利口試委員聘函之製作)
七、畢業門檻
1. 完成先修基礎科目經濟學以及統計學各四學分之抵免或補修。
2. 通過論文計劃書發表。
3. 研究生在學期間參與學術研討會至少一次;且於國內、外研討會親臨發表論文或投稿論文刊登(或接受)於專業期刊或學報。研究生發表之論文必須是在碩士班求學期間所進行之研究論文,經指導教授同意發表,且論文中必需明確登載本所之中文或英文全銜。
4. 研究生至少應修滿42學分(必修12學分,必選9學分以及選修21學分),並通過論文口試,始得畢業。
5. 通過本碩士班規定之英文畢業門檻。
八、未規定事項,依本校「學則」以及「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暨財經學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