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兼職機(關)構收取學術回饋金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機關(構)收取學術回饋金辦法
104年6月1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5年3月24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年6月13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產學合作並規範教師兼職機關(構)收取學術回饋金事宜,依據教育部頒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教師借調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機關(構)收取學術回饋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兼職,應符合「公務員服務法」。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兼職應符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依規定需收取學術回饋金者,其兼職期間超過六個月(含)者,或在同一機關(構)雖單次未滿六個月,但累計超過六個月者,應依規定追溯訂立合作契約並收取學術回饋金。
兼職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師兼職機關(構)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之額度由兼職教師依教師個案與機關(構)協商,每年不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本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兼職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兼職月數佔一年比例計算)。
教師兼職之新創公司為本校育成中心進駐前三年之廠商,經育成中心評估,符合教師在校輔導學生創業團隊、具備發展潛力等條件者,得申請減收學術回饋金。
符合前項規定申請減收學術回饋金者,其學術回饋金收取之下限,依公司申請前最後一季財務報表核算,規定如下:
一、該公司處於虧損之情形者,每年學術回饋金不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本校支領之薪給總額之百分之十。
二、該公司處於損益兩平之情形且EPS低於一元者,每年學術回饋金不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本校支領之薪給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申請前項學術回饋金減收之兼職案,每次兼職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每家公司最多得申請三次減收。
第四條 機關(構)發函徵求本校同意時,應載明教師兼職期間、每月支領兼職費金額及學術回饋金,並於收到本校兼職書面同意函後,應於二個月內與本校完成學術回饋金簽約程序,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原因簽請校長核示,否則兼職同意函無效。
第五條 機關(構)依規定已繳納之學術回饋金,由學校統一收取納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並於每年三月按校方百分之三十,學院百分之二十,學系(所)百分之五十比例或校方百分之五十,中心(室)百分之五十比例逕行分配。
第六條 教師至機關(構)兼職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應依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