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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8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98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99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100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101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102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103年度第8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104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106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10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110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111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112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112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教師從事學術研究及參與學術相關活動,加速其對專業新知、技術研發及新研究法之瞭解,以提昇本校之學術地位並促進國際文教交流,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補)助對象:本校專任教師、約聘教學人員。

三、經費來源:

(一)本要點獎助經費由本校「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及本校自籌收入中支付。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校「學術研究計劃獎勵經費」中支付,如當年度無預算,則暫停補助,若有餘額,得流至獎助經費使用。

(三)捐贈收入。

四、獎助項目及金額:

(一)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

1.依據會議舉行地點,酌發補助金額如下(以補助機票與註冊費為原則):

(1)美洲、歐洲地區:最高新台幣參萬元整。

(2)大洋洲、非洲地區:最高新台幣貳萬元整。

(3)亞洲地區(除國內舉辦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2.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以親臨方式發表(檢附出席證明或出席照片等相關證明);海報(poster)發表不予補助。

(二)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

1.依據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資料庫或WOS(Web of Science)資料庫相關領域之發表於SCIE、SSCI及A&HCI所最新收錄的學術期刊論文

(1)期刊領域分級(Impact Factor) Q1之學術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整。

(2)期刊領域分級(Impact Factor) Q2之學術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參萬元整。

(3)期刊領域分級(Impact Factor) Q3之學術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

(4)期刊領域分級(Impact Factor) Q4及A&HCI之學術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貳萬元整。

2.依據「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期刊名單,發表於TSSCI(第一級及第二級)及THCI(第一級及第二級)所最新收錄的學術期刊論文(以該期刊無稿酬為限)。

(1)發表於TSSCI(第一級)THCI(第一級)所最新收錄的學術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貳萬元整。

(2)發表於TSSCI(第二級)及THCI(第二級)所最新收錄的學術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3.同一篇論文以獎勵一次為限,如係合著者,每篇論文以獎助一人為限,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時給予全額獎助金,為第二作者時給予三分之二獎助金,為第三作者時給予二分之一獎助金,為第四作者給予四分之一獎助金。

(三)以上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與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本校校名非機構名稱唯一單位者,金額減半。

(四)獎助經費比例以學術期刊發表獎助金80%、出席學術研討會補助金20%為原則,若有餘額可互相流用。

(五)當年度審議通過獎助總金額如超過獎助金預算額度,則獎助金額按原最高獎助金額等比例減少。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本要點前獎助項目已明列之期刊不再補助):

(一)國內外一般具審稿制度學術期刊(以該期刊無稿酬為限,不含研討會論文),每篇最高補助金為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同一篇論文以獎勵一次為限,如係合著者,每篇論文以補助一人為限,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時給予全額補助金,為第二作者時給予三分之二補助金,為第三作者時給予二分之一補助金,為第四作者給予四分之一補助金。另發表期刊之論文,本校校名非機構名稱唯一單位者,金額減半。

(三)教師指導本校學生通過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且依國科會規定完成報告繳交及經費結報者,每位教師核發每件計畫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指導費。

(四)當年度審議通過補助總金額如超過補助金預算額度,則補助金額按原最高補助金額等比例減少。

六、每人每年實際領取獎(補)助總額不得逾20萬元。

七、會議論文集收錄於專書(例如Lecture Notes 等)之論文,不能視為期刊論文。

八、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於每年三月辦理

(二)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檢附申請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一,向系(所)、中心、室申請。

1.系(所)申請案,由系(所)召開初審會議後,再提學院複審。

2.中心、室申請案,由中心、室召開相關會議審查。          

(三)由學院、中心、室召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依研究發展處規定期限內,提送名並檢附會議紀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研究發展處。

(四)由研究發展處依本要點附表一比對申請人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不符者,通知學院、中心、室於5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之申請人申請不予受理;資料符合者,彙整提送名冊至教師研究獎(補)助審議小組會議審

(五)符合第五點第三項資格者,由研發處彙整計畫案,提審議小組審議。

(六)各項獎(補)助案,經會議審查通過,陳校長核定後發放獎(補)助金。

(七)申請流程如附表二。

九、申請案之核准條件:

(一)作者以本校名義發表之。

(二)採計期間以申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已發表之論文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論文,以紙本期刊或電子期刊(線上)正式出刊刊登日期為主。

(三)依本要點申請獎(補)助者,必須先向教育部、國科會或其他相關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教師申請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補助時,需檢附未獲國科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學術會議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獎(補)助之案件,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依當年度相關經費額度予以獎(補)助。

(五)對重度殘障,因行動不便須靠輪椅代步出席會議者,得酌予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費用(補助金額之一半),其經費之申請及報銷與申請者併案簽請校長核處。

(六)每一論文不論是否合著,皆以獎(補)助一人發表為限,申請人不得同時或分別向其他機關申請同案獎(補)助,如經查出,則取消獎(補)助並追回獎(補)助款。

(七)每人每年度經由本要點申請出席學術研討會補助金者,限以論文發表且以補助一次為限;如係申請學術期刊發表獎(補)助金者則無次數限制。

十、違反學術倫理案處分方式:

審議小組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申請獎(補)助者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決議:

(一)公告追回全部或部份研究獎(補)助金。

(二)永久停止申請研究獎(補)助或停止若干年。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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