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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暨收費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暨收費實施要點
 
105年7 月14 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10月13日105年度第0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一、為辦理境外學者來校之服務接待暨使用本校資源之收費等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境外學者,係指與本校無聘僱關係,且非透過政府或本校政策邀請來校從事短期訪問研究之人員。
    前項境外學者分為交換學者及非交換學者兩類。
   (一)交換學者,係指依本校、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等與境外姊妹校所訂定之交換教授計畫書面約定,經姊妹校推薦且經本校同意前來訪問研究之學者。此類學者之服務接待暨收費等事項,依書面約定辦理。
   (二)非交換學者,係指非依前款但經本校同意前來訪問研究之學者。此類學者之服務接待等事項,由本校相關單位辦理,並以付費為原則。若因政府機關委託、書面約定或計畫另有約定並經校方簽准者得免行政服務費。
三、境外學者來校之服務接待分工如下:
   (一)行政服務單位:由國際事務處指派專人負責統籌協調,並視需要提供包括住宿資訊、識別證、圖書館使用、借書、無線網路帳號等服務,且辦理接機、保險及停車證等自費性服務。
   (二)學術接待單位:由同意接待之學術單位指派人員提供各該單位相關之學術及行政服務。
四、境外學者來校之申辦程序如下:
   (一)境外學者向本校所屬學術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資格及文件、審查方式及核可標準等,由學術接待單位自行訂定。
   (二)學術單位回覆申請人核定結果。若同意接待,則應辦理繳費。
   (三)境外學者應於來校前一個月,依本要點第五點及第八點之規定完成各項費用之繳交。
五、境外學者來校有關行政服務費收費原則如下:
   (一)身分別費用
         交換學者: 依簽訂之交換教授合約辦理。
         非交換學者1-14日:新臺幣6,000元
         15-30日:新臺幣10,000元
         31-90日:新臺幣15,000元
         91-180日:新臺幣26,000元
         181日-一年:新臺幣46,000元
  (二)境外學者來校訪問,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如訪問期間超過一年,其餘天數依上述費用說明另計。
  (三)凡申請接機、申辦保險及辦理停車證者,皆須自費;若識別證因損毀或掛失須補辦,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100元。
六、行政服務費收入依國際事務處40%、學術接待單位50%及管理費10%之比例分配,國際事務處獲分配之經費納入校務基金並專款專用於國際交流事務;另學術接待單位獲分配之經費,使用範籌得比照本校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第四點支用,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學術接待單位簽請校長決定之。
七、行政服務費屬單次性收費,且不予退費。
八、除行政服務費外,本校得向其收取相關費用,所需費用依學校相關收費標準為原則。
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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