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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規定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規定
100.7.12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102.03.19本校招生委員會第1次招生會議審議通過
105.1.28本校招生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審議修正後通過
105.10.25本校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5.11.15本校大學部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審核作業要點」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班)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班單獨辦理招生,依規定成立「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審議招生簡章、督導試務工作、決定錄取標準與錄取名單及辦理其他相關招生工作事項,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有關招生委員會設置、工作內容及職掌分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校另訂之。
第三條 本會招生採自辦招生為原則,其招生學程、名額依教育部核定之學程及名額辦理,明定於招生簡章。
第四條 本會招收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報考資格為具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報考者需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第五條 招生班別及名額經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招生班別之課程設計係應產業需求,培養跨領域人才,以促進就業或強化職場能力為導向。
第六條 報考資格、修業年限、招生班別、招生名額、上課時間、課程規劃、收費標準、報名事項(報名方式、日程、地點)、考試作業(甄試方式、日程、地點)、成績處理、成績複查、培訓規定、錄取事宜(錄取公告、錄取方式、通知)、報到事宜、停辦準則、申訴辦法等均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第七條 本招生成績採計方式:書面審查、筆試、面試及其他方式等,各學程成績採計方式、項目及所佔比例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第八條 錄取學生經註冊並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學士證書上將加註「學士後○○○學程」字樣。
第九條 學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得備妥相關資料逕向本會申訴,經裁決後再函覆說明處理結果並依其執行。
第十條 本校人員如有三親等內親屬報考,應主動迴避參與試務。本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並應訂定其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試務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學生錄取後,經發現與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報名學生相關資料應至少保留1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三條 本招生各班報名人數未達15人,經招生委員會決議後,得中止招生,且報名費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招生作業經費收支,悉依「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及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本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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