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院部通識興趣選修課程審查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院部通識興趣選修課程審查作業要點(專業系科版本)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6 日 中心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中心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中心會議修定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結合本校各院之專業課程之均衡發展,並提升學校通識課程之多元性,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通識興趣選修課程開授及審查作業要點」,本要點所審查之課程為專業系、科或所之專任教師所開設之通識性質之學院部四技制興趣選修課程。
二、申請及開授之學院部通識興趣選修課程,須具備下列要件:
(1)申請及開授教師需為本校專業系、科或所專任教師。
(2)課程需為學院部四技制通識性質之課程。
(3)申請及開授授課教師需檢附課程大綱,並提具擬開課程之相關履歷或證明文件,經系課程委員會通過後,送交本中心課程委員會議及中心會議審議,每系最高可認列2學分;前述中心課程委會議,得由中心課程委員會議成員推薦3人及三院各推派1人教師代表組成之,通識中心主任為召集人,如有特殊需求得以邀請校外學者或專家列席。
三、為促使學生全方位發展,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課程,如已列為該系之必選修課程,則不得列入通識學院部之興趣選修課程學分。
四、修習本作業要點所各開設之學院部四技制通識課程之學生,最高可抵免2學分,超修則不列入通識畢業學分。
五、本要點所稱課程大綱,應註明課程所屬領域、課程性質、學分數、課程大綱內容、參考書目、成績評量方式及修課人數上限等,申請開授通識課程所需提送資料格式由本中心提供;另針對各系所開設於通識學院部興趣選修課程之學生修習系所設定,由本要點說明二之組成委員討論設定之。
六、系、科申請開授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開授類似課程,而其教學評鑑值低於3.5,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得參酌其教學意見調查統計表「基本資訊」項目及修課學生文字意見,審議該課程開授之適當性。
七、系、科申請開課累計已滿三年之通識課程,由本中心統計其近三年之教學評鑑值,教學評鑑值平均低於4.0者,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得參酌其教學意見調查統計表「基本資訊」項目及修課學生文字意見,審議並決定該課是否列為通識課程。
八、停開三年(含)以上之上述通識課程,若欲再開課則視為新開授課程,應依第四點之程序重新送審。
九、申請開授認列為「本要點」之通識性質相關課程,如有異動,各系、科需於每年3月10日及10月10前函知本中心,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將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三項辦理,如通過則可續提中心會議審議,且開設年度需配合校課程會議及教務會議召開時程,以利各系順利安排課程。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主動推薦者或邀請者不在此限。
十、依本要點所提出之申請課程,經依程序過案後,攸關該課程資訊及教師授課相關權益,皆惠請各系科自行協調及安排。
十一、此要點適用本校系、科(所)申請開授通識學院部興趣選修課程,則本中心教師原申請課程不在此限。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及中心會議決議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