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生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獎助生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0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兼顧培育人才之目的,促進學生多元學習及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規範獎助生參與研究及服務等之學習範疇並保障獎助生權益,特依據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訂定「臺北商業大學獎助生權益保障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保障之獎助生包括研究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以下簡稱獎助生)等二類型,獎助生參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研究活動,或領取學校弱勢助學金參與服務活動之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本校(各單位、計畫主持人、教師)進用學生為獎助生或兼任助理時,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確認雙方關係(「獎助生」或「勞僱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附表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選擇研究獎助生或勞僱型兼任助理同意書)。
三、獎助生所為課程學習或附服務負擔之範疇如下:
(一)課程學習: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附服務負擔:指本校為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提撥經費獎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無對價關係之服務活動。
前項獎助生,不包括受學校僱用之學生,及受學校指揮監督,並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應歸屬於僱傭關係之兼任助理。
四、研究獎助生,指獲研究獎助之學生為發表論文、研究實習、課程或符合畢業條件,參與與自身研究相關之研究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在接受教師之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執行,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以提升研究能力及發展研究成果為目的者。
(一)經本校相關會議通過或書面審查符合獎助標準者,始獲獎助。
(二)各計畫執行單位或計畫主持人與學生在前款規範下,應以書面合意方式確認為學習範疇。
五、附服務負擔助學生,指依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本校規劃以服務回饋為目的之活動,且領取之助學金與其服務時數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者。應依教育部所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並明確訂定附服務負擔助學生之服務活動範圍、獎助或補助金額及其他管理之相關事項,訂定章則並公告之。
六、研究獎助生從事之學習活動,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該學習活動之主要目的,應與第四點所定範疇有直接相關性,並於授課或指導教師之指導下,經學生與指導教師同意為之。
(二)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論文研究指導等,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且公告之。
(三)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四)學生參與前開學習活動期間,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
(五)獎助生參與學習活動其權益保障及相關保險,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除原有學生團體保險外,應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
(六)學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依下列原則為之。
1.著作權歸屬:
(1)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師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師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之教師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導教師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
2.專利權歸屬:
依專利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情形,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得依同條第一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但他人(如指導教師)如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獻,該他人亦得列為共同發明人。
七、獎助生對於課程學習或附服務負擔等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措施或處置作成或發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學生提出申訴前,應由所屬系所(院)、計畫執行單位先行協調處理,並提出書面說明。
前項學生申訴悉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八、進用身心障礙學生擔任獎助生時,應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身障者多元支持之相關規定精神,並依特殊教育相關辦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相關措施辦理。
九、本校與「勞僱型」兼任助理間之權利義務應依勞基法及其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