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術研究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106年10月19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3月1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月24日112學年度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有關學術研究倫理管理及自律責任,維持教職員及學生誠信與倫理行為之最高標準,特依據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國科會訂頒「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術研究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及學生。
三、本規範對負責任之研究行為的定義如下:
(一)負責任之研究行為涵蓋所有與研究相關之層面,包含申請研究計畫、執行研究步驟、發表研究成果等。
(二)應秉持嚴謹、誠實、公正、精確及客觀的原則實踐於研究活動,並應尊重及善待研究中之人類受試者及實驗動物。
(三)應據實揭露所有潛在可能損及其計畫或審查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的原則。
(四)應妥善保存其研究紀錄,並謹慎管理研究成果之著作權與擁有權之歸屬,以確保研究資料及成果於再次利用時之正確性與正當性。
(五)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並參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之基本要求及政府機關規範,遵守研究相關之法令與倫理行為準則。
四、違反學術研究倫理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如下: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
(六)自我抄襲: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研究倫理行為。
五、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研究倫理的行為,本校教職員及學生有責任向本校研究發展處通報。受理違反學術研究倫理行為之通報時,應予及時、公正、專業、保密的處理,並對善意通報人注意保密與保護責任,並依違反學術研究倫理案件當事人身份,將案件轉介至調查及審議單位辦理。教職員有違反本規範時,悉依本校人事室違反學術研究倫理相關規定辦理。學生有違反本規範時,悉依本校教務處違反學術研究倫理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校訂定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相關法規,以培養教職員及學生學術誠信與倫理觀念。
七、本校需加強對教職員及學生的學術研究倫理規範之宣導,以維繫學術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
八、本規範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