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
99年9月2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99年10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5月12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6月30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追認通過
101年4月16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4月1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1月2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5月8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5月2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6月15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6月21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0月2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1月14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0月29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6月10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11月25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8月25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11月23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4年3月27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特殊優秀人才,以提升學術競爭力,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勵經費來源及總額:
依國科會該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申請案公告為依據。
三、獎勵對象資格、人數、金額及對新聘任人員之保障:
(一)獎勵對象:本校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不含延長執行期限之計畫,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1.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且經本校審核認定為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人員,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及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2.本校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如為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八月一日後聘任之人員,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二)獎勵人數不得逾本校前一年度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總人數百分之四十。
(三)為強化對新聘任優秀研究人員之保障,促使獎勵資源之合理分配,本校新聘任三年內且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之獎勵對象,經本校審核通過為研究績效卓著者,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月各不得低於八萬元、六萬元、三萬元。但此類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2.於本校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四)教學研究人員若依相關規定進行借調,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原任職機構及借調單位之研究獎勵金。
(五)凡前一年獲獎者,應依第八點規定,繳交前一年個人執行績效成果及相關佐證資料,始得於次期提出申請。
四、審查程序:
(一)教師向系所、中心、室提出申請,由學院、中心、室召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提送名冊並檢附會議紀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研發處。研發處彙整資料後,提送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委員會由校長遴選校內外專家學者7-9人組成,並指定1人為召集人。委員會任務如下:。
1.審查委員依各該專業領域之國際水準,訂定欲延攬或留任之各類頂尖人才之進用標準及未來績效要求。
2.審查委員就論文、專利、技轉、計畫等項目之等級、貢獻度等權重進行評比。需以本校名義申請或發表,計分規定詳如本校獎勵特殊優秀人才申請表。
五、獎勵期限:
依國科會該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申請案公告為準。
六、獎勵經費相關規定:
(一)本獎勵經費為專款專用,請款事宜依本校會計程序辦理。
(二)本獎勵經費適用公務預算財務處理相關規定,並應依規定辦理稅賦扣繳事宜。
七、獎勵金分配原則:
(一)本校獎勵特殊優秀人才依據研究成果總積分排序,第一名20%,第二名15%,第三名10%,第四名以後不得超過第三名之分配比例。
(二)獎勵金額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
(三)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新聘任優秀研究人員,其獎勵金依該規定分配之。
(四)副教授以下職級獲獎人數,不得低於總獲獎人數之20%為原則。
(五)獎勵金分配比例及獲獎人數,委員會得視獎勵經費狀況及教師研究成果調整之。
八、預期成效:
獲獎勵者應於獎勵期間結束兩個月前向研發處繳交個人執行績效報告並於獎勵期間達到以下至少一項預期成果與績效目標:
(一)於國內外SCI、SSCI、A&HCI 、TSSCI(第一級及第二級)及THCI(第一級及第二級)學術期刊發表(包含已接受發表)一篇論文以上。
(二)產學研究案達20萬元以上。
(三)獲得之發明專利數或技術移轉數達一個以上。
(四)獲得國家/國際級獎項達一個以上。
九、執行與考評:
(一)獲獎勵者應於獎勵期間結束兩個月前向研發處繳交個人執行績效報告,並達到績效目標,始得申請下年度之獎勵。
(二)獲獎勵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並停止未來申請本獎勵之權利:
1.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項獎勵經費。
2.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執行績效報告並經催告仍未辦理者。
3.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獎勵金之情事。
4.涉及違反學術研究倫理情事經查屬實者。
十、本校應對獲獎勵者提供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十一、特聘教授任期內不得重覆支領國科會研究獎勵及教育部彈性薪資。
十二、獲本研究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