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原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原則
107年6月21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教育部107年7月20日臺教技(三)字第1070118141號函同意備查
113年1月24日112學年度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2月29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13年3月27日臺教技(三)字第1130033149號函同意備查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及研究能量,特依據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訂定本校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經費來源包括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經費及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等經費。
三、本原則所稱特殊優秀人才,係指編制內及編制外之特殊優秀教學及研究人員(含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及專案教師等)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四、彈性薪資支給項目
(一)特聘教授彈性薪資。
(二)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
(三)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
五、資格
(一)特聘教授:符合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資格者。
(二)特殊優秀研究人才:符合本校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三點資格者。
(三)特殊優秀人才:符合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第三點資格者。
六、審查機制
(一)特聘教授:依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特殊優秀研究人才:依本校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三)特殊優秀人才:依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七、績效要求
(一)特聘教授:依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特殊優秀研究人才:依本校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辦理。
(三)特殊優秀人才:依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辦理。
八、定期評估機制
(一)特聘教授:依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任期二年。
(二)特殊優秀研究人才:依本校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每年審查一次。
(三)特殊優秀人才:依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每年審查一次。
九、核給比例
(一)特聘教授:依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以不超過本大學現有專任教授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二)特殊優秀研究人才:依本校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逾本校前一年度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總人數百分之四十。
(三)特殊優秀人才:依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特殊優秀人才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十二為原則。
本點第(二)、(三)款獎勵,副教授以下職級獲獎人數,不得低於總獲獎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十、最低差距比例及核給期程
(一)特聘教授:依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特殊優秀研究人才:依本校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
(三)特殊優秀人才:依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
十一、提供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一)依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減免授課鐘點。
(二)依本校「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本校在學學生協助教師進行教學活動。
(三)依本校「專任教師參加短期教育訓練補助要點」補助研習費用。
(四)依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獎補助教師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經費及獎勵期刊發表。
(五)依本校「傑出創作獎勵辦法」獎勵教師傑出創作。
(六)提供研究室、電腦設備、資訊網路、圖書館等資源服務。
十二、國際人才得視其專業領域、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歷等,參考其原國外服務單位待遇標準,專案簽核後,得支給較高標準薪資。
十三、獲補助人,如有留職停薪、離職、退休、停權、不予聘任或違反學術研究倫理情事時,停止彈性薪資之發給。
十四、為因應個案留才之急迫性,得組成專案委員會,由專案委員會依其績效表現,審議核給彈性薪資額度及獎助期間。
十五、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原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