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
107年6月21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年1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9月17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8月25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1月2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11月23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4年3月27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本校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原則,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
三、資格
本校專任教師,且在本校任教滿三個學期以上,符合下列類別資格之一者(擇一類別申請):
(一)學術研究類:
學術研究成果,前一學年度獲得國科會研究計畫且符合本校「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要點」所訂對象資格者。
(二)教學實踐類:
教學實踐成果,前一學年度獲得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曾獲學校、政府機關、學會、協會或有立案之財團法人核頒教學相關獎項者。
2.主持政府機關或同等級民間組織之教學相關計畫(不含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且擔任計畫主持人。
3.指導學生參加中央機關、國際競賽、全國性公協會及法人競賽、兩岸競賽獲獎。
4.指導學生通過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
(三)產學績優類
1.產學合作案前一年度總金額至少40萬元以上(擔任計畫主持人且計畫有提撥管理費,並已完成結案。)
(四)服務傑出類
前一學年度有下列事蹟:
1.針對校務發展提出重大興革方案,並實際參與執行,有具體貢獻者。
2.配合校務政策,積極推動辦理重要業務,有顯著成果者。
3.長期熱心校內公共事務,戮力協助校務工作,績效卓著者。
4.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並有助提昇本校聲譽者。
5.擔任本校行政或學術主管職務,主動積極推展主管業務,負責盡職,成效卓著者。
6.其他對本校各項校務發展有特殊貢獻,足為表率者。
四、特殊優秀人才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十二為原則。學術研究類、教學實踐類及產學績優類各分三等級,核給獎勵。各類特殊優秀人才由各學院、中心、室推薦之,所推薦之特殊優秀人才成績總分需達100分以上。服務傑出類由教師申請後送校長推薦或直接由校長推薦。
五、審查程序
(一)由學院、中心、室經相關會議審查後推薦符合之教師,提送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委員會由校長遴選校內外專家學者7-9人組成,並指定1人為召集人。
(二)審查委員就各類表現進行審查評比,計分規定詳如申請表。
六、獎勵期限
依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核定為準。
七、獎勵金分配原則
(一)獎勵金每人每月3,000元至20,000元為原則。
(二)副教授以下職級獲獎人數,不得低於總獲獎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三)獎勵金分配及獲獎人數,委員會得視獎勵經費狀況調整之。
八、績效要求
獲獎勵者未來績效應兼顧教學、研究、產學、服務各面向,並於獎勵期間結束兩個月前向學院、中心、室繳交個人執行績效報告,學院、中心、室彙整後送研發處,個人執行績效應維持或優於本要點第三點之資格標準。學術研究類績效需達本校「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所訂績效目標。
九、執行與考評
(一)獲獎勵者應於獎勵期間結束兩個月前向學院、中心、室繳交個人執行績效報告,作為下年度獎勵之依據。
(二)獲獎勵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並停止未來申請本獎勵之權利:
1.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項獎勵經費。
2.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執行績效報告。
3.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獎勵金之情事。
4.涉及違反教師教學倫理與學術研究倫理等情事經查屬實者。
十、本校對獲獎勵者提供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十一、特聘教授任期內不得重覆支領國科會研究獎勵及教育部彈性薪資。
十二、獲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校辦理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