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創意設計與經營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意設計與經營研究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意設計與經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組織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設置委員5人,由本所專任教師組成,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選任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本所選任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必要時得延聘相關領域之校內、外副教授若干名為委員,由所長提名 1至3人,簽請校長圈選之。於開會時,外聘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三、 本會任務為初審本所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延長服務及重大獎懲等事項,並將初評結果提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停聘等重要事項,應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親等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自行主動迴避。
五、 本會開會時,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遇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依程序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