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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優良獎學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業優良獎學金實施要點

80 11 20 日訂定

80 12 26 日第 1 次修訂

91 4 11 日第 2 次修訂

96 1 18 日修訂

103 6 12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9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3 8 27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 10 22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 9 21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5 10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 1 20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9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 4 25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本校學生敦品勵學,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業優良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之經費,係在本校年度預算「學生公費及獎學金」科目下支應。

三、本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凡就讀本校大學部及專科部(日間及進修學制)之在學學生(完成註冊繳費程序者,一年級上學期除外),且未受領政府機關或公營、私人企業、民間機構團體等獎學金者(低收入戶、僑生申請清寒獎學金者不受此限)。

(二)學業總成績須達分八十以上,各科成績均在七十分以上者。

(三)操行成績在 A  等以上,且所附成績單該學期未有記過處分者。

(四)學生畢業、保留學籍、休學、退學或轉學者及延修生,不得申領該學期獎學金。

五)學生轉系後,請檢具前系前一學期成績單向前系所提出申請。

四、同班申請者若有同分情形,則依據操行成績原始分數進行比序。

五、本獎學金核發次數、名額及金額:

(一)每學年每人於上、下學期各核發一次。

(二)名額:每班貳名。

(三)金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為原則。

四)核發名額及金額,由本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視經費做必要調整。

六、申請時間及手續:

(一)上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下學期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

(二申請學生應備齊相關資料申請表、前一學期成績單、個人匯款資料表、具結書), 向各學部及附設學校提出申請,由其依規定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核。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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