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獎學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合作社獎學金實施要點
90年11月8日訂定
96年9月20日第1次修訂
102年6月13日 101學年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103年6月3日 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年9月3日 103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年11月26日 104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5年11月22日本校105學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6年9月21日 106學年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3月15日10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7年5月10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回饋本校學生,並獎勵學生敦品勵學,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合作社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合作社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校前身國立臺北商業專科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解散清算之結餘基金。
(二)基金之孳息。
(三)其他捐贈等。
前項基金由本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三、本獎學金申請條件如下:
(一)凡大學部及專科部(日間及進修學制不含在職專班)在學學生(完成註冊繳費程序者),且申請學期未受領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民間機構團體等獎學金者(低收入戶、僑生申請清寒獎學金者不受此限)。
(二)申請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每學期總平均不得低於八十分,無不及格科目;操行成績每學期在A等以上,且未受記過處分者。
(三)本獎學金以全學年學業成績較優者為先。
(四)學生畢業、保留學籍、休學、退學或轉學者及延修生,不得申領該學期獎學金。
四、本奬學金核發次數、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次數:每學年核發一次。
(二)名額:每學年大學部及專科部(日間及進修學制不含在職專班)各系科「三班以上者二名,不足三班者一名」(不含一年級)。
(三)金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
本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名額與金額。
五、本奬學金申請時間及手續規定如下:
(一)每學年上學期受理申請,自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截止。
(二)申請學生應備齊相關資料(申請表、前兩學期成績單、個人匯款資料表、具結書),向各學部及附設學校提出申請,由其依規定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核。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