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之論文列名處理原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之論文列名處理原則
109年1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1月24日112學年度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遵循教育部有關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學術期刊之論文列名原則,本校研究計畫、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之發表論文,應使用國際慣例之國家名稱,以維護國家主權與權益,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之論文列名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校教研人員與學生於國際或大陸地區發表論文時,所載之作者所屬單位國家名稱應遵循教育部、外交部及國科會等部會之規定,並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發表論文所載之作者所屬單位須使用國際慣例之國家名稱「Taiwan」、「(城市名), Taiwan」、「Taiwan, R. O. C.」或「Republic of China」。
(二)國際期刊或學術會議主辦單位未遵循國際慣例致我國格遭矮化或國家名稱被誤用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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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樣 |
國家名稱訛誤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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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China |
國家名稱被冠以「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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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名), China |
城市名稱被加上「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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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名), China |
學術機構名稱被加上「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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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國家名稱或執行機構地址被加上PR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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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aipei |
我國參加若干國際性活動所用Chinese Taipei中華臺北之名稱,非國際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使用之國際慣例,應避免使用。 |
前項城市名稱請沿用我國習慣拼音用法,應避免使用漢語拼音。
三、論文作者若發現稿件之國家名稱遭擅自修改之情事,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嚴正要求更正,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主動通報相關單位
1.論文作者於第一時間通報所屬單位主管、研究發展處、駐外機構知悉,並由各所屬單位以正式公文函報教育部協處,論文上載有研究計畫編號、委託或補助單位者,應另通報相關單位。

(二)積極要求更正
1.論文作者應主動積極要求更正訛誤。
2.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如未有正面回應或未能更正,論文作者須再次回報與要求更正。
(三)持續追蹤回報
1.論文作者應隨時上網檢閱論文內容,並掌握網路更新訊息。
2.論文作者應與相關承辦人員保持密切聯繫,提供及時最新情況。
四、本校教研人員及學生如用不符國家整體利益之列名方式,致使貶抑國家地位者,該篇論文將不予承認,亦無法用於求職、升等、教師資格審查、計畫申請及獎(補)助案等事宜。
五、本校教研人員及學生如用不符國家整體利益之列名方式,造成貶低我國國家地位之情事重大,影響本校聲譽,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原則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原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