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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傑出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優良、傑出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96.6.28經9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6.8.24經96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1.15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60206507號函同意備查

97.3.4經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11.8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11.29經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0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

103.06.12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01.08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02.4經104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9.24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3.5.9經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3.5.28經11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優良、傑出導師,提昇輔導品質,特訂定優良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項遴選每學年舉辦乙次,其遴選項目包含優良導師獎及傑出導師獎二級。

三、凡在本校擔任導師滿二年以上,且當學年未有教授休假研究、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之導師,均得為優良導師獎候選人。

四、優良導師獎之名額,依各系班級總數訂定名額,8班以下班級提名1名,9至16班提名2名,17班以上提名3名,經各系系務會議遴選產生之推薦名單,送學務處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核評選優良導師。

五、傑出導師獎之名額以日間學制6名、進修學制3名,其遴選由審查小組審核,遴選庶務由學務處心理諮商組承辦。

六、優良、傑出導師審查小組由學務長、教務長、各系(所)主任組成,由學務長擔任主席。

七、優良導師獎之導師輔導滿意度單一學期需符合40%以上填寫率,滿意度平均分數3.5分以上。

八、優良導師獲獎者,公開表揚頒發獎狀,獲獎者兩年內不予重複推薦,獲選之校優良導師者均為當學年度傑出導師獎候選人。

九、傑出導師獎評選項目包含:導師輔導滿意度、協助學務工作推展與學生輔導成效、輔導學生班級經營成效及具體優良表現。其中導師滿意度上下學期之填答率均應達50%以上填寫率,上下學期滿意度平均分數需達4分以上。其計分方式依本校傑出導師獎評選計分表(如附件)辦理。

十、傑出導師獎獲獎者,各頒予獎狀及獎金二萬元並公開表揚。獲獎者五年內不予重複推薦。

十一、傑出導師獎之獎金由本校自籌收入項下支付。

十二、傑出導師獎得獎人應義務提供輔導經驗分享,各項資料並得公開陳列。

十三、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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