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語言中心場地使用規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語言中心場地使用規則
83年 5 月 12 日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0 年 4 月 6 日 8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4 年 10 月 20 日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 9 月 8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 年 10 月 6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語言中心各教學場地,特訂定本使用規則。
二、各班因教學需要,欲單次借用教室或討論室者,應由任課教師或班級
幹部填妥申請表,向本中心管理人員辦理借用手續。
三、使用各項教學設備時,應遵守使用說明,並聽從任課教師與本中心管
理人員之指導。損壞設備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其情節重大者,另
行按校規議處。
四、各教學場地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喧嘩、嬉戲或追逐。
五、使用各教學場地時,應維護整潔。除禁止於場地內飲食外,並不得攜
帶食物、飲料入內。
六、為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應使用本校所屬之影音出版品。
七、本使用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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