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系友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友會組織章程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友會會議通過 95.03.21
全文四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組織定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友會」,簡稱北商企管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增進企業管理系畢業校友及在校生情感交流,促進企業管理系畢業校友及在校生團結合作,砥礪企業管理系畢業校友及在校生學術研究,協助企業管理系發展,爭取最高榮譽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 四 條 凡具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一、畢業於臺北市立商業專科學校企業管理系者。
二、畢業於國立臺北商業專科學校企業管理系者。
三、畢業於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者。
第 五 條 凡對母校企業管理系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通過後,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六 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理事長、理事、監事。
二、受聘為本會總幹事、常務理事、本會會務顧問。
三、罷免本會理事長、理事、監事。
四、依本會規定使用本會各項資源、參與本會活動、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 七 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
二、服從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之決議。
三、繳納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 六 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織之,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代行其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通過與修訂本會組織章程及相關規定。
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預決算及會費等事項。
三、審議、監督本會財務狀況。
四、審議本會理事會與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五、監督本會理事長、理事、監事之選舉、罷免。
六、審議彈劾案。
七、審議本會重要事項。
第 七 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召集臨時會。
第 八 條 會員大會須有四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且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四章 理事會
第 九 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總幹事、常務理事、理事共同組成之。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連任一次。理事任期二年,連選連任之。常務理事辭職或出缺時應行公告,並於公告後由理事長於一個月內延聘理事繼任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籌劃、執行本會各項會務。
二、執行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之決議。
三、訂定本會理事會內部作業相關規定及程序。
四、擬訂應收會費之數額,並提送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議決。
第 十 條 理事會常設下列各組,各組置常務理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常務理事由理事長聘任之。
一、財務組:編列本會之每年之預算案及決算案,定期編製本會收入、支出之財務報表,掌理本會之採購、出納、會計,並統籌本會財產管理及建檔。
二、活動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
三、學術組:負責本會學術活動、專題演講、進修訓練之規劃、執行。
五、公關組:負責本會聯絡、募款、宣傳及海報刊物之製作。
六、資訊組:負責維護本會網站及管理各類數位資料。
每屆理事長得依其政見或需要提請理監事聯席會會議同意,設立前項規定外之各組,其存續期間至該理事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十一 條 理事會會議應定期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
第 十二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擔任會員大會會議、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總幹事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總幹事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 十三 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總幹事代理之,理事長、總幹事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辭職或出缺時應行公告,並於公告後由選舉小組於三個月內辦理補選;但剩餘任期未滿六個月者,不辦理補選。
第五章 監事會
第 十四 條 監事會由常務監事、監事組成之。常務監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連任之。監事辭職或出缺時應行公告,並於公告後由選舉小組於三個月內辦理補選。
監事會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進行。
二、監督本會之財務收支情況及會務推展情形。
三、監督本會各項選舉事宜。
第 十五 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監事定期召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常務監事召集臨時會。
監事會會議召開時,得請常務理事及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得連選連任。對內擔任監事會會議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辭職或出缺時應行公告,並於公告後由選舉小組於三個月內辦理補選;但剩餘任期未滿六個月者,不辦理補選。
第六章 理監事聯席會會議
第 十七 條 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由理事長、總幹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共同組成,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理並執行會員大會之職權。
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開會時,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 十八 條 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並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 十九 條 選舉小組成員由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推選之,各組常務理事負責選務工作之推行,監事負責監督選務工作之運行。
第 二十 條 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非經會議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七章 選舉及罷免
第二十一條 選舉小組應於理事長、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選舉,於罷免案提出時辦理罷免案相關工作。
候選人、被罷免人禁止參與、擔任選舉小組任何職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監事、理事選舉採平等、直接、普通、無記名投票之方
法行之。
第二十三條 凡本會會員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均得登記為理事長候選人、理事候選人、監事候選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二十歲。
二、未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而受法院宣告為宣告禁治產者。
三、無刑事記錄者。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候選人、理事候選人、監事候選人符合下列兩項情形者當
選:
一、未受當選無效之宣告者。
二、須有全體會員百分之十以上投票及有效票數中得票數最高者。
前項票數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理事長選舉、監事選舉同額競選時,應就「贊成」或「反對」兩面進行投票,贊成票數多者始為通過。
選舉小組會應於選舉結束後七日內,公告選舉結果及當選名單,並於選舉結果及當選名單公告後一個月內製發當選證書。
第二十五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其提議人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理事長為全體會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理事、監事為全體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罷免案於未宣告成立前,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舉小組撤回之。
第二十六條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舉小組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二十七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選舉小組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但其內容不得逾越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之範圍。
第二十八條 選舉小組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罷免票應在選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應就「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面進行投票。
理事長須有全體會員百分之六十以上投票及有效票數中同意票數多者始為通過罷免案。
理事、監事須有全體會員百分之四十以上投票及有效票數中同意票數多者始為通過罷免案。
第 三十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兩個月內為之。
理事長、理事、監事就職未滿六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三十一條 罷免案通過後,選舉小組應於十日內公告罷免結果及罷免名單,並追繳其當選證書。
選舉小組應於罷免結果及罷免名單公告後三個月內辦理補選。
第三十二條 新任理事長、理事、監事選出後,原任理事長應於十日內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辦理交接並移交印信。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由理事長聘任會務顧問若干人,理事長得聘任專業人士擔任會務顧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總幹事、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之辭職須向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提出後始得生效。
本會理事長得隨時撤換總幹事、常務理事,但須向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生效。
本會總幹事、常務理事出缺時,理事長得於出缺期間指定其職務代理人,其代理期間至多為三個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總幹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無故缺席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三次者,應予解職。
凡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缺席。
前項請假手續由理監事聯席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總幹事、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並繳回其當選證書或聘書:
一、向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辭職者。
二、因曠廢職務或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議決彈劾通過者。
三、違反我國法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三十七條 有關本會收入、支出之財務報表,應定期公布,並由理事長、總幹事、財務組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共同署名。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各界捐款收入。
三、各項活動收入。
四、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民間機構團體等之補助款。
五、利息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我國相關法令及習慣辦理。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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