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100.6.21 經企業管理系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05.28
一、 依據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設立企業管理系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由5位委員組成,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必要時得聘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為小組委員出席討論。
三、 主任因故應迴避招生工作,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四、 本會應推選委員一人為教師代表,出席依規定應有教師代表參加之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
五、 本會委員任期一學年,競選得連任。
六、 本會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本系招生甄選作業有關事宜。
七、 本會應擬定本系招生名額、招生條件、筆試、審查項目、推薦條件、報考條件、甄選標準、錄取標準、錄取方式及相關招生事宜等、由召集人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
八、 本會委員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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