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自民國103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2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5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核備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本院組織章程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組織規則。
二、 本院院務會議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本院各所所長、各系及學位學程主任。 (二)教師推選委員:本院各所推選教師代表一人,各系推選教師代表二人。 (三)職員代表:本院編制內職員(含助教)一人。 (四)學生代表:本院專科部、大學部、碩士生代表各一人。
三、 當然委員(行政主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行使職權;教師推選委員及職員代表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 教師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產生方式由各系所會議另定之。
五、 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由本院各系所逐年輪流推派,產生方式由各系所推選之。
六、 院務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教師、學生及職員等相關人員列席。
七、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或經院務會議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八、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相關法規。 (二)院務發展相關計劃。 (三)本院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四)擬訂本院各委員會組織要點。 (五)本院教學與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六)本院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它重要事項。 (七)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八)院務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九、 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之。
十、 院務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如經二分之一以上認為重大議案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為決議。
十一、 職員代表對與教師及研究人員權益有關之聘任、升等等章則之訂定或修定,以及學系(所、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等之提案,僅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十二、 院務會議提案以下列方式提出之: (一)院長交議。 (二)本院教學與研究單位就有關業務提議。 (三)院務會議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提議。
十三、 院務會議得視需要組成專案小組協助院務運作,其小組成員由院長指定組成。
十四、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十五、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