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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進修學校產學合作企業進場、名額分配與退場作業要點

產學合作企業進場、名額分配與退場作業要點
100年11月1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產學合作委員會審議通過
102年2月2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產學合作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年9月6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產學合作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年12月12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產學合作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年7月16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產學合作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年2月1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產學合作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年12月24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產學合作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年12月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產學合作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分配各產學合作企業的招生名額,提升招生成效,特訂定產學合作企業進場、名額分配與退場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據本要點,決定各合作企業的家數與招生名額。
三、產學合作企業進場時,應考量產學班的招生總額、企業形象、提供學生較佳工作環境、福利及符合相關系科的產學合作需求等因素。
四、擬加入產學合作之企業須以企業總公司名義提出申請計畫書,提供之工作內容應符合本校各科組的培育目標,由本校評審委員會評選,並經本校產學合作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方得依據下列因素分配招生名額。
1.招生條件:薪酬福利、企業及工作吸引考生的程度、宣傳活動的配合程度、現職員工可報考的預估人數、符合五一一制度特色、提供獎助學金、提供較多的實習地點、交通便利或提供宿舍…等。
2.制度運作:企業輔導學生的各項制度、學生分配到直營店比例、用人單位主管對學校各項規定的配合程度、企業連絡人協調管理用人單位主管的權責…等。
五、各企業招生名額以5人至60人為原則。各企業招生名額之調整以該企業最近三年育才維持率及上一學年度實際報到率、佐以參考企業需求名額、招生宣傳配合程度、校友發展等資料,經本會審議決定。
1.育才維持率為錄取報到率在學留任率,錄取報到率為該學年度新生的報到人數/招生人數,在學留任率為前一學年新舊生期末在學人數/前一學年新舊生期初在學人數。實際報到率為新生註冊人數/招生人數。
2.育才維持率按高低分五等,排序前20%的企業為第一等,前20.1%~40%的企業為第二等,前40.1%~60%的企業為第三等,前60.1%~80%的企業為第四等,餘為第五等,第一、二等企業於次年可優先增加名額,有必要時第四、五等企業得先減少名額。
六、企業提出專班計畫相關規定如下:
1.產學專班需於年度招生開始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接受審查。
2.本校每學年度產學專班學生人數依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之30%為原則。
3.申請產學專班之企業須提出與高職端合作之名單與計畫,且前一年度招生報到率須名列產學合作企業前50%。
4.申請產學專班之企業,依前項所提之計畫、育才維持率、招生宣傳配合程度、薪資福利、獎學金、住宿、校友發展等資料,核定專班。
5.產學專班分配每班學生人數以40人為原則,專班人數每學期若低於35人,企業須補足學分雜費差額。
6.產學專班學生因故離職或申請轉換企業後,則必須離開專班並編入適合班級繼續就讀。離開專班之學生在未辦理休、退學前,仍可計入專班人數之中。
7.產學專班之企業若中途違約,三年內不得再提出專班申請。
七、企業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校產學合作委員會議決議,得令該企業退場。退場企業之學生若未能留任實習者,由本校安排轉換企業並給予相關協助。
1.企業若育才維持率連續三年第四等(含)以下、連續兩年第五等,或招生名額已減至5名且不適合再減額者。
2.企業未依規定執行勞動基準法、招生簡章、產學合作契約等相關規定,或有不法行為、或以不當手法進行招生而影響本校形象或學生權益,抑或主管機關予以處分者。
八、企業自行中止合作關係或已被本校產學合作委員會議決退場者,得於中止合作後第三年,依照新進企業方式再次申請加入。
九、本要點經本校產學合作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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