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金融系普通、階梯與專業教室借用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普通、階梯與專業教室借用辦法
101年09月26日系務會議初訂
103年11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04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方便教師(學生)之教學(學習)、會議及社團活動,提升系上設備利用率及發揮普通、階梯、專業教室之效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系(所)之專、兼任教師、學生以及本校單位,得依此辦法之借用規定,從事補、調課、考試、社團及本系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室指一般課程使用教室、專業教室及階梯教室,不含金融實驗室及特色教室。
第四條 本系師生借用教室時,應向行政助教登記借用,並填寫教室借用申請單。學生借用教室時應押學生證,借用完畢經行政助教驗收後歸還。
第五條 借用教室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20:30。
第六條 本系師生以外之本校單位借用,應行文(簡簽或填寫教室借用申請單)知會本系。
第七條 借用本系實驗室如需為期一學期時,由任課老師提出申請,並經行政助教及主管簽核,並填妥教務處「課程資料變動申請單」。
第八條 借用教室者,應先確認設備有無損壞。若有損壞,請至系辦填寫修繕單交予行政助教協助。
第九條 借用教室者,應共同維護教室內所有設備,並保持教室內環境整潔且不得逾時逗留、煮食。如需佈置應事先經由本系同意,應於事後恢復原狀。由工讀生確認借用者恢復環境整潔後歸還借用證件,否則借用者需繳交清潔費用。
第十條 借用教室者不得逕自將場地轉予他人使用,變更活動內容時應知會行政助教。
第十一條 教室使用完畢後,如有更動桌椅或進行任何佈置時應盡復原之責,不得丟棄垃圾於內,且務必鎖好門窗、關閉電氣用品。
第十二條 借用教室歸還後,如發現有損毀、毀壞等情事,應由借用者及實際使用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借用教室時,借用者、行政助教及當班工讀生徹底執行借用手續。
第十四條 行政助教與錀匙交付借用者,應善盡管理及維護之責,違反者應負相關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若有違反上述之行為,借用者(社團)將被列為黑名單,不再借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決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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