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設計管理系創新創業中心設置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業設計管理系創新創業中心設置辦法
104年03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商業設計管理系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03月24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06月04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商業設計管理系為因應產業多元發展,增進本校創新創業人才培育、以及產學合作與服務推廣之整合能力,進而形塑創新創業風潮與氛圍,特依據本校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第二點之規定,設置「創新創業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業設計管理系創新創業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1. 協助企業進行創新創業管理相關技術諮詢與輔導,包含:績效指標之評估、企業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行銷管理。
2. 辦理政府與民間機構委託之相關創新創業研究發展專案計畫,建立各項技術諮詢服務與產學合作案。
3. 規劃國內外跨領域、跨校之創新創業產官學之合作與交流互惠活動。
4. 辦理各項創新創業講座、研討會、座談會、教育訓練、觀摩、展覽與競賽等活動。
5. 提供創新創業學程修習之課程,落實學用合一的教育理念,培育創新創業管理人才。
6. 整合創新經營學院各系推廣專業證照,辦理相關專業證照考照訓練之作業,鼓勵學生參加技能檢定獲取證照資格,落實國家證照制度。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並推動中心業務,由系主任推薦本系相關領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報請校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依業務需要,得聘用專、兼任專案經理或研究助理等若干人,由中心主任依相關規定報請校長進用之,以襄助主任辦理中心業務。
第五條 本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津貼及酬勞,專、兼任專案經理或研究助理薪資比照國科會或教育部專案計畫助理給薪標準發給。
第六條 本中心因推展業務之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由中心主任推薦,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七條 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依本校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規定比例提存管理費,其收支程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明訂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