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設計管理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業設計管理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系專業必、選修課程,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業設計管理系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6至8人,由系務會議推選本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一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另於課程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經驗豐富之他校學者、產業界代表及校友代表各一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本校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 研擬本系之課程規劃相關事項。
(二) 本系教學品質改進之檢討與研究相關事項。
(三) 審核本系教師專長與所開設課程是否相符。
(四) 其他有關課程之協調、整合、改進等事宜。
(五) 辦理系務會議決議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系之課程規劃,應依據其設立宗旨與教育目標,作為課程規劃之參考。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需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人。
第六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除當然委員外,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由系主任再行遴選,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條 本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通過。
(二)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 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第八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表」,經系主任同意後,依序提出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九條 課程經提全校課程委員後,需再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系/所課程委員會、系/所務會議通過,並送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
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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