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外語系(科)教師研究成果評量準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科)教師研究成果評量準則
(97/06/20)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科)務會議訂定審議
(97/09/19)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97年12月 )97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研究部分單獨抽出備查)
(103.06.19)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主旨)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評量教師研究結果,作為教師研究考核與升等之依據,以與學術界審核標準一致,特訂定本系教師研究成果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研究著作評分標準)
評量範圍為教師五年內之研究著作,研究著作之評分共分為五級:
(一) 頂級:發表於各學科專業領域中,具有嚴謹審稿制度,被公認為高水準之國際學術期刊的論文,評分50分。本系頂級學術期刊名單另訂之。
(二) A級:發表於各學科專業領域中,被認為具優良評等,或發表於SSCI、SCI、TSSCI,或具嚴謹審稿制度之國內外知名期刊之期刊論文,評分30分。援用之SSCI、SCI、TSSCI期刊目錄得為評量年度回溯五年任一年。SSCI、SCI、TSSCI以外之期刊,教師應證明其審稿嚴謹及知名程度。本系A級學術期刊名單另訂之。
(三) B級:發表於設有匿名評審制度的期刊或專書上之學術論文,評分20分。
(四) C級:發表於有匿名評審制度學術研討會之學術論文、國科會、計畫結案報告、政府及相關機構委託之產學合作案結案報告、或單件金額超過二十萬之產學合作案結案報告,評分15分。
(五) D級:發表於學術性期刊之學術或實務性論文或翻譯作品,以及其他產學合作案結案報告,評分10分。
(六) 學術專書論著,經正式出版發行,附有二位(含)以上審查人雙向匿名審查通過證明者,比照A級期刊;學術專書論著,經正式出版發行比照B級期刊,系教評會並得酌予加權計算,最多乘以1.5倍。該著作若有共同學者,第一作者(或主要貢獻作者)之分數為2/(N+1),第二作者以後作者其分數計算公式為1/N,乘以單獨發表之評分,其中N為該著作作者總人數。
(七) 同一作者若重複發表於不同等級,僅能擇優記分,不能重複計算。
第三條 (升等基本條件)
擬提著作升等之教師,須依本辦法規定,以申請升等前七年之著作,填寫研究成果自我評量表(附件三),並達70分以上,方可提出著作升等。
第四條 (升等代表作等級)
以研究著作申請升等者,代表作應為B級(含)以上著作。
第五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
本準則經系(科)務會議通過經院教評會核備續送校教評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