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代表隊組訓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代表隊組訓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2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辦理。
二、宗旨:為提昇本校學生參與運動興趣,提高各項運動技能,培養優秀運動人才及團隊精神,並代表學校參加校際運動比賽,爭取佳績,為校爭光。
三、運動代表隊組訓項目及對象:
(一)以大專運動會、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錦標賽及大專球類聯賽為原
則。
(二)運動部認可具潛力運動選手或入選國家代表隊。
依該學年度實際需求,考量場地經費師資等因素後,由體育室室務會議決議增減校隊種類。
四、選拔標準:
(一)本校運動代表隊以運動績優生、各項公開選拔賽、校內新生盃、科際盃表現優良者或由任課教師及各項教練推薦甄選產生。
(二)前述參加運動代表隊選拔或運動部認可具潛力運動選手或入選國家代表隊,除技術外,並考量下列條件:
1.學業平均成績及格者。
2.品德良好,操行成績在乙等以上者。
3.具有進取心、榮譽感及團隊精神者。
4.對該運動項目有高度興趣者。
五、訓練實施原則:
(一)各項運動代表隊選拔,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完成。
(二)運動代表隊訓練以課餘時間為原則。
(三)代表隊之訓練目標須術德並重,關於競賽真義、運動規則,教練需於平時懇切講解,使其認識並遵守運動道德,發揮優良運動風範,以爭取良好成績。
(四)運動代表隊除教練外,應設隊長負責隊務及與教練聯繫,並執行交代任務。
(五)隊員應服從教練之指導,並遵守團體紀律,否則取消其代表隊員資格。
(六)運動代表隊對外比賽應在技術力求表現外,不得有違反運動道德之行為,否則依情節議處。
(七)本校運動代表隊教練,須具國內外體育系所或體育學院畢業,且具有該項運動專長,並從事該項運動教練工作,由體育室主任推薦,經 校長核准後聘任之。
(八)各項運動代表隊教練應於每學年結束前,提出下年度訓練計劃及比賽活動預算經費。
(九)具運動部認可具潛力運動選手或入選國家代表隊,申請人應檢附培訓計畫書(含訓練期程、預期目標、訓練內容)及經費預算表 ,由各隊教練簽核後送交體育室,並依經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或授權主管核定後實施。獲核定之案件,應依學校會計相關規定檢據核銷,受補助人員應於賽事或訓練結束後,繳交成果報告或成績證明。
六、參賽實施原則
(一)以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運動聯賽、各單項委員會舉辦的比賽及大專運動會為原則。
(二)國家代表隊選拔賽。
七、獎勵與輔導
(一)運動代表隊對外參加競賽有良好表現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體育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簽請獎勵。
(二)運動代表隊教練,指導代表隊有具體績效者,得視比賽性質,由體育室主任簽請 校長給予獎勵。
(三)運動代表隊學生之課業、生活輔導,由體育室協同教務處、學務處及各所系科辦理之。運動績優生應參加教務處辦理之課業輔導課程。
八、服裝及經費補助
(一)運動代表隊參加各項競賽補助原則如下,所需經費由年度分配預算支應:
1.運動代表隊參賽服裝請購原則,每隊每兩年申請一次,預算金額每人新台幤2000元以內;請購以比賽服裝或運動鞋襪為主。
2.學生代表隊比賽經費補助項目:
(1)報名費:依競賽辦法規定檢據辦理報支。
(2)交通費:老師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定辦理報支,學生台北、新北市地區以核實報支(捷運、公車)票價,外縣市以自強號票價報支。
(3)誤餐營養費:
A.比賽於校內進行時:老師、學生每人每日以120元報支。
B.比賽於校外進行時:
a.台北、新北市地區老師、學生每人每日以250元報支。
b.外縣市老師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定辦理報支(雜費),學生每人每日350元報支。
c.誤餐營養費,由隊員簽領。
(4)住宿費:老師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定辦理報支,學生每人每日650元報支。
(5)意外保險費:依競賽規範辦理學生投保事宜。
3.教練如非本校教師,帶隊比賽出差旅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定核實報支。
4.運動代表隊教練指導費,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初,以專案專簽方式陳請 校長核准後按學期發放之。
(二)為鼓勵入選運動部認可具潛力運動選手或入選國家代表隊,優秀選手得辦理專項補助,並以「指定用途捐款」支應之,其補助項目如下
1.專業教練費:聘任校外專任教練或技術指導之費用,依講座鐘點費支給上限為標準,核實檢據核銷。
2.運動科學與體能訓練費:包含聘請體能訓練師、運動防護員之費用,依講座鐘點費支給上限為標準,核實檢據核銷。
3.營養與醫療輔助諮詢費:包含聘請營養師諮詢,依專家學者出席費或講座鐘點費為標準,核實檢據核銷。
4.營養補給品:購置營養補給品費用,應檢據核實報支,惟每月上限15,000元,核實檢據核銷。
5.場地租借費:如校內無相關場館或需加強訓練,需租借校外場地進行訓練之費用,應核實檢據核銷。
6.其他:非上述補助項目且為訓練、比賽相關經費另案簽辦核准後依實際金額檢據核銷。
7.指定用途經費用罄則不再補助。
九、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