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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中華民國1021119日財經學群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3617日財經學群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426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院長、中心主任、所長、主任推薦準則第十六點及本院組織章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本院應於院長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或院長因故出缺時組成「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遴委會),辦理院長遴選作業。

三、 本遴委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副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副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時,由教務長代理。本院所屬各所、系(科、學位學程)推選專任教師代表八至十人。但各所、系(科、學位學程)至少須有一位專任教師代表;必要時,得就學術領域性質相近之校內外教師遴選若干人擔任。

四、 本遴委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

五、 本院院長候選人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者為限,就任院長時須為本校專任教授或借調至本校服務者。如正在休假、進修、借調、或兼任校內其他行政職務而未聲明當選後放棄者,均不得為候選人。

六、 本院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計算。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指定代理人;代理院長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七、 本院院長候選人推薦方式:

(一)本院具選舉資格教師五人以上連署推薦者,每名連署者限連署一人。

(二)本遴委會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者,每名連署者限連署一人。

(三)校外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人以上連署推薦,每名連署者限連署一人

(四)自我推薦。

候選人若為本遴委會委員則喪失委員資格;候選人應檢附連署(自我)推薦書、院務構想計畫書及學經歷、著作目錄等相關資料交本遴委會。

八、 本遴委會遴選院長作業程序:

(一)在媒體上公開徴詢推薦,期限至少一個月。被推薦或自我推薦人不足二人時,應延長公告,至被推薦、自我推薦人達二人以上為止。

(二)審核各候選人資格。對於通過初審者,須徴得被推薦人同意後始得列為院長候選人。通過初審之候選人如為校外學者,須依其專長、背景交由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確認其教師資格與學術專長,並簽奉校長核可。

(三)由本遴委會對全院師生公告候選人資料,並辦理院長候選人對全院教師說明院務發展理念等相關程序。

(四)由本遴委會辦理票選作業,請本院專任講師(含)以上教師採無記名方式分別對各候選人行使同意權投票。專任教師於借調、休假、進修、育嬰假期間均得行使同意權。

(五)若候選人同意票數已達本院具行使同意權人數二分之一時,即停止該候選人計票作業。

(六)若獲同意權門檻之候選人不足二人者,除保留該獲通過之候選人資格外,應再就未獲通過者進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同意權行使結果併同第一次獲通過之候選人如仍不足二人者,則獲通過之候選人資格應予保留並重新辦理公告徵詢推薦及同意權投票作業,直至獲通過同意權門檻之候選人達二人以上為止。

九、 本遴委會向校長推薦院長人選方式,依下列順序執行:

(一)候選人獲得投票總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者,本遴委會依姓氏筆劃順序向校長推薦,陳請校長擇一聘任。

(二)向校長推薦院長人選不足二人者,應依前條第六款規定辦理遴選作業。但已列入推薦人選者應予保留,至推薦人選達二人以上為止。

(三)院長之擬聘人選如為校外學者,應按其學術專長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定聘任為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之教師,該所、系(科、學位學程)並須提供足夠鐘點授課。如需借調者,依教育部訂頒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十、 本遴委會委員及參與工作之人員應本超然客觀之立場,除本身不得參與候選外,對於候選人資料、審查過程及結果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遴委會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

十一、    現任院長應於任期屆滿八個月前,以書面向院務會議表示是否願意連任。

院長有意連任者,本院應於其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召開院務會議,經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方得連任。就任院長後,無論以任何原因中途卸任者,均視為一任。

院長無意連任或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表示意願或未獲連任者,即依本辦法辦理院長遴選事宜。

十二、    院長任期中有特殊情況發生,由本院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不適任案,由副校長召開院務會議,經本院院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並依規定成立遴選委員會,另行遴選。

十三、    本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交通費。

十四、    本遴委會在新院長產生後,自動解散。

十五、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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