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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行銷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行銷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105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自民國1128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921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核備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行銷學院 (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本院組織章程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設置要點。
  • 本院院務會議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本院各系及學位學程主任。

(二)教師推選委員:本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教師推選委員之人數按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專任教師總數以每五人推選一人,不滿五人者應保留推選一人

(三)職員代表:本院編制內職員一人。

(四)學生代表:本院專科部、大學部以及研究生代表各一人。

  • 當然委員(行政主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行使職權;教師推選委員及職員代表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教師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產生方式由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會議另定之。
  • 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由本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逐年輪流推派,產生方式由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推選之。各系及學位學程之學生代表以一名為限且任期為一年。
  • 院務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教師、學生及職員等相關人員列席。
  •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或經院務會議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相關法規。

    (二)院務發展相關計劃。

    (三)本院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四)擬訂本院各委員會組織要點。

    (五)本院教學與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六)本院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它重要事項。

    (七)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八)院務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 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之。
  • 院務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如經二分之一以上認為重大議案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為決議。
  • 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對與教師及研究人員權益有關之聘任、升等等章則之訂定或修定,以及本院、各系所(學位學程)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等之提案,僅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 院務會議提案以下列方式提出之:

    (一)院長交議。

    (二)本院教學與研究單位就有關業務提議。

    (三)院務會議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提議。

  • 院務會議得視需要組成專案小組協助院務運作,其小組成員由院長指定組成。
  •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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