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教師研發成果專利化及推廣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補助教師研發成果專利化及推廣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111學年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112學年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目的:為鼓勵本校教師結合產業發展趨勢從事研究發明,提升研發成果推廣及技術移轉機會,促進師生研發成果保護及運用知能,並達到課程教學回應產業需求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校專任教師。
三、補助項目
(一)專利申請階段
1.教師(或教師帶領學生團隊共同完成)之研發成果,其專利申請階段未獲其他經費補助,且學校為所有權人之一,得申請本項目之補助(本項補助適用自113年度起向智財局辦理申請者)。
2.因特殊原因本校須與跨校單位、法人或民間企業共為專利權人時,依其專利共有比例補助,本校至多分攤專利共有比例之80%。
3.本項目分攤補助專利申請階段之代理人服務費及政府規費(申請費、核駁申覆費及證書費),每案補助上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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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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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
20,000 |
10,000 |
4.本項專利申請費之核定,教師個人創作部分,每年以核定2件為限;教師帶領學生團隊共同完成創作部分,每年以核定3件為限。
(二)專利(智財)及產業諮詢顧問
1.教師研究發明(或指導教學)過程,遇有研發成果保護及運用或產業趨勢發展之疑義時,得申請本項目補助。
2.本項目補助專利智財、技轉推廣或產業趨勢專長與經驗專家學者之聘任,每案補助2,500元。
3.本項諮詢顧問費之核定,每位教師每年以核定3件為限。
(三)研發成果運用推廣及技術移轉媒合
1.教師有研發成果推廣及技術移轉之具體規劃時,得申請本項目補助。
2.本項目補助目的係為提升本校研發成果之能見度及促進技術移轉及商品化,每案最多補助業務費8萬元。
3.實施計畫得採合作技術開發、參與或辦理發表或展覽及其他有助於前開目的達成之方式辦理。
4.計畫申請階段已有確定合作廠商、跨領域辦理計畫、結合課程教學、國家重點領域或符合SDGs精神者,於計畫審查時納入優先考量。
四、經費編列
(一)本校優化生師比值計畫及教育部補助本校高教深耕計畫支應。
(二)經費編列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專利申請:依研發處公告收件時間填寫申請表(附件1-1)提出申請;研發彙整後提處務會議討論,簽奉校長核定補助。
(二)專利(智財)及產業諮詢顧問:於辦理10個工作天前,每年10月31日前檢具申請表(附件1-2)提出申請,簽奉校長核定補助。
(三)研發成果運用推廣及技術移轉媒合:依研發處公告收件時間擬具實施計畫(附件1-3)提出申請;研發處彙整後聘請專家學者審查後召開會議,簽奉校長核定補助。
六、經費結報及成果繳交
至遲於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費結報事宜,並繳交成果報告。請務必留意結報時間,逾期不予核銷。
(一)專利申請:於案件完成後1週內,檢附成果報告表(附件2-1)併同事務所收據、政府規費收據及專利證書,送研發處產學組,辦理經費撥付。
(二)專利(智財)及產業諮詢顧問:於辦理完成後1週內,檢附核定之申請表影本及成果報告表(附件2-2)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送送研發處產學組,辦理經費撥付。
(三)研發成果運用推廣及技術移轉媒合:備齊執行成果報告書(附件2-3)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於隔年1月15日前送研發處產學組。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研發成果運用推廣及技術移轉媒合」項目補助者,應參與研發處辦理之成果發表,分享案件執行情形,或參與研發處指定之研發成果推廣展或相關競賽。
(二)過往辦理績效及行政配合列入未來計畫審查核定之參考依據。
(三)獲本作業要點補助者,應協助參與相關計畫之分享及發表。
(四)獲補助教師未繳交成果或辦理相關事宜(佐證資料),經承辦人電子郵件通知乙次,仍逾期未繳交,本校得追回補助款。
(五)已獲校內外其他計畫經費補助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六)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當年度補助作業。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