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實施要點-110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實施要點
88年6月訂定
102年1月24日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103年6月12日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10月22日 104學年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1月22日本校105學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6年11月16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8月20日 109學年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12月3日 109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條文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就學,以順利完成學業為目的。
三、獎補助條件:
就讀本校研究所、大學部及專科部(日間及進修學制)、空中進修學院學生。
(一)身心障礙學生:
1.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2.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3.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4.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四、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五、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空中進修學院,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就學期間以學院部、專科部分別申領三次為限。
六、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七、獎補助類別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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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補助金類別及金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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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障礙等級 (依身心障礙手冊規定之等級) |
獎學金(單位:新臺幣元) |
補助金(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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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 |
大專校院 |
高級中等學校 |
大專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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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 障礙 |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
輕度 |
五千 |
三萬 |
三千 |
一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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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 |
六千 |
四萬 |
四千 |
二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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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障礙 |
輕度 |
四千 |
一萬二千 |
二千 |
一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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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 |
五千 |
二萬二千 |
三千 |
二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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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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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 |
四萬 |
四千 |
二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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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障礙 |
輕度 |
四千 |
一萬二千 |
二千 |
一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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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 |
五千 |
二萬 |
三千 |
一萬二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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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賦 優異 |
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創造能力資賦優異、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或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之學生。 |
一萬 |
四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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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手冊其他障礙類別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九、申請本獎助學金者,應出具教育部鑑輔會鑑定證明書。
十、辦理日期及程序:符合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請至課外活動組-獎助學金-校內獎補助金表格中下載)並檢送有效證件影本(正本當場審核後退還)及成績證明單正本等各壹份,於每年九月底前向各學制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十一、依本要點申請並經核定合格者,本校得擇期予以表揚。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