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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實施要點-11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實施要點

886月訂定

102124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103612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022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1122日本校105學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61116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820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123 109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11728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條文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就學,以順利完成學業為目的。

第三條    獎補助條件:

就讀本校研究所、大學部及專科部(日間及進修學制)、空中進修學院學生,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有教育部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得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

(一)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1.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2. 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3.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二)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1.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2.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補助名額: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依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人以下,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人,得增加補助一人。

二、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依1.學業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境清寒、3.無不及格科目等原則進行比序。如比序後仍無結果,則提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請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空中進修學院,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就學期間以學院部、專科部分別申領三次為限。

第六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第七條    獎補助類別及金額如下表:

獎學金、補助金類別及金額表

類別(依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障礙等級

(依身心障礙手冊規定之等級)

獎學金

(單位:新臺幣元)

補助金

(單位:新臺幣元)

高級中等學校(包括特殊學校)

大專校院

高級中等學校(包括特殊學校)

大專校院

身心障礙

輕度

五千

三萬

三千

一萬

中度以上

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資賦 優異

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定學術性項資賦優異、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創造能力資賦優異、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或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之學生。

一萬

四萬

             

第八條    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第九條    辦理日期及程序:符合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請至資源教室網頁下載)並檢送有效證件影本(正本當場審核後退還)及成績證明單正本等各壹份,於每年九月底前向學生事務處心理諮商組資源教室提出申請。

第十條    依本要點申請並經核定合格者,本校得擇期予以表揚。

第十一條  一百一十學年度以前(包括一百一十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其獎補助之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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