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104年11月5日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11月17日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
112年 6月 8日 111 學年度第 2學期第 8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本辦法依本校校務永續發展中心設置要點訂定之。
二、 本校校務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 主任委員依本校業務分工之副校長擔任之,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綜理本會業務,各學院院長、各所系(科)/ 室/中心主任及各ㄧ級行政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校外專家諮詢委員由校長遴聘三人為之;每學院推選教師代表各一人、通識教育中心推選教師代表一人擔任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兼任行政職務者,同職務進退。
三、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議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建議學術單位之增設、變更與裁併。
(三) 建議教學、學生輔導、學術研究、推廣教育與社會服務之政策。
(四) 審議校務研究年度報告,以作為未來校務改進與發展之依據。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第二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經主任委員召集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各學術與行政單位應依本委員會之決議,擬訂相關執行辦法並經相關會議通過後執行之。
六、 本委員會視議題需要得邀請相關講座教授、專業人士及校外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或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
七、 本委員會委員、專案小組成員及兼任研究人員之校內人員以義務職為原則,並得按其服務績效,列入評鑑考核計分;經常性參與校務研究推動或主持專案者,得另酌予減授鐘點。校外委員、相關講座教授及專業人士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宿費;主持專案者並得支領主持費或研究費。
八、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