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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比賽優勝獎勵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比賽優勝獎勵要點

111年3月10日經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1月24日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為獎勵日間部、進修部學生社團代表本校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比賽獲獎,提昇校譽,學以致用,特訂定本校「學生社團比賽優勝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獎勵資格:凡以社團名義代表本校參加國際性或全國專業技能性、體育性或學術性正式比賽(不含相關系所聯誼性質之競賽),獲得前三名者,除給予記功獎勵外,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 獎勵金額上限及相關規定:
  • 獎勵金之標準如下:

項目

名次

  獎金

名稱

1

2

3

備註

個人組/每人

國際性競賽

4,000

2,500

2,000

  1. 國際性競賽參加國家需達3國,個人6人以上給予獎勵()
  2. 全國性比賽意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為主辦單位,參加隊伍須達團體10隊個人15人以上給予獎勵()
  3. 全國校際競賽各協會或各大專院校學校為主辦單位,參加隊伍須達團體12隊個人15人以上給予獎勵()

全國性競賽

2,500

2,000

1,500

全國校際競賽

2,000

1,500

1,000

體組

國際性競賽

10,000

8,000

6,000

全國性競賽

8,000

6,000

4,000

全國校際競賽

6,000

4,000

2,000

  • 單一競賽以最高名次獎勵為限,單一最高名次以外,不予以獎勵。
  • 比賽結果非以名次決定優勝者(如總統獎、院長獎、特優獎、佳作獎…等),取該項比賽最佳成績前二名,比照本項第一款辦理獎勵。
  • 獎勵金之申請時間為每年11月30日前,需檢具全年度(去年11月至今年11月期間)最優一次相關證明文件或所獲成績證明,個人組或團體組一年以各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與本校體育競賽獎學金重複申請。
  • 獎勵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預算增減由學生競賽獎學金審議小組審議,該小組由學務長、主計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學務處二級主管及視需要之專業領域教師所組成,由學務長擔任主席。
  • 申請者之參賽項目為個人組或團體組,由學生競賽獎學金審議小組依據競賽主辦單位訂定之競賽規程認定。

四、本要點所需之經費來源由年度分配預算或募款支應。

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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