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教材製作補助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教材製作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數位教學,鼓勵本校教師製作數位教材,將數位教材導入課程之混成教學模式,以提升教學成果,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教材製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數位教材定義
一、單元教材:由簡報、圖文、影像、動畫、3D互動、體感教材等多媒體教材組合,須搭配影音講解完成之教材。
二、完整數位教材:教材內容可完整闡述一個學習主題並有明確之起始與結尾,其每一單元教材能夠互相結合串接,讓學習者能夠自行上網學習,無需教師在旁協助說明。
三、本辦法係以單元教材為計算單位,完整數位教材始得補助。
第三條 數位教材製作原則與應用
一、每單元教材錄製以15-20分鐘為原則,完整數位教材須由5-15個單元教材組成。
二、每單元教材設計須包含隨堂測驗或問題討論等。
三、各單元教材皆不採認隨堂錄影,且所有教材都必須為全新錄製,不可利用過去錄製過之影片做為替代。
四、教材製作之創意、創新內容須以教師為主體,內容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播放他人影片或學生報告片段等之情事。
五、數位教材應影像清晰及聲音清楚,且錄製教師授課影像,切勿只錄播投影片。
六、完整數位教材若由多位教師共同參與時,所有參與教師皆須簽屬數位教材授權同意書。
七、教材須放置於本校指定數位教學平台,開放校內學生或校外大眾觀看。
八、數位教材應為可上傳本校指定數位教學平台之格式、解析度應達1080P,每單元教材之片頭與片尾應使用本校公告之格式。
九、同一教師、同一學習主題之完整數位教材皆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五年後若有更新重製之需求,得再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與審查方式
一、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本校專任教師(含約聘教學人員);
(二)前一學期具有效問卷之教學評量總平均達3.5分;
(三)相同內容之數位教材如已獲教育部獎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四)若曾申請數位教材製作補助案,應已完成結案;
(五)每學期每位教師得申請主持一案數位教材製作,惟申請教師仍得參與其他教師申請之數位教材製作。
二、申請流程
(一)填寫申請計畫書,向本校教學發展中心專業領域教學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申請之相關注意事項,本辦公室於徵件時另行公告。
三、相關時程
(一)本辦公室於每年3月15日與10月15日前公告徵件;
(二)申請者請於每年4月30日與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
(三)獲審查通過者於提出申請之次一學期執行。
四、審查方式
由本校設置之「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負責審查及決議補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經費來源與補助金額
一、本辦法補助經費係由「教育部專案補助計畫」項下支應,每年補助總額得視計畫經費核定額度調整,並簽請校長核定;若無計畫經費時,則暫緩實施。
二、補助金額
(一)每單元教材核予三仟元業務費,完整數位教材核予一萬五仟元至四萬五仟元業務費;
(二)完整數位教材若有多位教師共同參與時,相關補助由申請教師依實際貢獻自行分配。
三、補助案應於核定之執行期間完成製作,未依期限完成者,本校得要求申請教師返還全數補助,且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補助案經費使用與核銷,應符合本校主計及相關法令規定。
第六條 權利與義務
一、教材之製作及使用應嚴格遵守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且其教學內容之創作或取得無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
二、教材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本校,著作人格權歸屬原教材製作教師。教師並須同意不對本校或本校授權利用教材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申請補助之資料經稽查或檢舉有違法,且經「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調查屬實者,除追回已核銷之補助外,並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予以議處。
四、獲補助之教師應配合參與相關教學研習、成果發表會及研討會,分享教學心得,供全校教師觀摩學習。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本辦法實施前曾獲本校數位教學課程、優良數位教材獎勵、主題式課程等補助教師,同一學習主題之完整數位教材視同已獲得第一次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