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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130919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821114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遠距教學課程,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管道,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遠距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置「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負責數位教學及課程之規劃、審查、補助及評鑑等事宜,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規定,遠距教學係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課程設計須含議題討論、線上作業或測驗);遠距教學課程係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三條之一

遠距教學型態包括:

  • 同步視訊遠距教學:遠距教學方式主要(或多數)採網路視訊系統,以同步教學進行者。
  • 非同步遠距教學:遠距教學方式主要 (或多數)採數位教學平台,以非同步教學進行者。

第四條

申請及審查程序:

  • 本校之專任教師(含約聘教學人員)皆可提出申請,旨揭教師前一學期應具有效問卷之教學評量總平均達3.5者。
  • 每學期每位教師至多開設二門遠距教學課程,於開課前一學期配合各教學單位之排課通知,參考選課人數,提出申請。
  • 開授非同步遠距教學課程,需檢附至少1週次之預錄數位教材(每週至少需提供50分鐘),並建置於本校數位教學平台,且填具相關表單。
  • 審查程序:首次開設課程之遠距教學課程應由開課單位與申請教師填具相關表單,並經各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一級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提交教務會議通過後,始得開授;而非首次開設課程,若教學計畫未有實質變更者,經各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一級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即予實施
  • 審查重點:課程以遠距教學的適合程度、修課人數、開課教師的網路教學能力及經驗、過去接受補助的情況等。

第五條

凡經審查通過開設遠距教學課程,補助如下表規範:

 

非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同步視訊遠距教學課程

次申請

1.5倍鐘點加計

續開

不予補助

不予補助

續開規定

須符合第十一條規定,否則三年內不得申請遠距教學開課

備註

  1. 總超支鐘點數仍受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之限制,且同一課程不論分班或合班上課皆視為相同課程,同一課程每學期以加計一次為限。
  2. 教師可依規定申請數位教學助理,相關規定另依本校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辦理。

第六條

凡經本校加計鐘點費之遠距教學課程,其教學活動與內容須符合如下表之規範:

 

非同步

遠距教學課程

同步視訊

遠距教學課程

1.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

需要

需要

2.教學大綱、進度及相關教學活動公告上傳數位教學平台

需要

需要

3.數位教學平台討論區及互動教學活動(線上作業、測驗)

需要

需要

4.數位教材上網

  • 教材須清晰、具明確主題或段落且畫質不得低於1280*720p
  • 教材須經後製剪輯後上傳至本校數位教學平台

一半以上教材

(至少9週以上)

全部教材

(18週教材)

須同步進行錄影

5.學生於數位教學平台閱覽教材

  (需點名確認)

至少隔週一次

至少每週一次

6.利用數位教學平台繳交作業及評改回復

一次以上

全部

7.教師於一定期限內回復學生之疑問

48小時內

48小時內

8.學生線上即時自我評量

不限制

需要

9. 非面授時間互動學習紀錄

非面授時間需進行線上點名及留存滿足上課時數之師生及生生線上互動學習紀錄

10.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一頁以上之成果報告書與授課相關資料

  1. 成果與檢討
  2. 為進行遠距教學課程評鑑及學習成效分析,確保教學品質,授課教師須於本校數位教學平台中提供完整充足之學生學習歷程資料(含線上討論、測驗、作業及成績等),並在數位教學平台中設計練習題、反思活動,或提供其他補充教材、網路資源等供學生自主學習,並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紙本佐證資料彙整繳交至教學發展中心備查。

第七條

遠距教學課程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但期中、期末考試,均應於教室實地舉行,而平時測驗可採線上測驗方式為之。上課期間學生有缺席、請假情事,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處理。

第八條

遠距教學課程之選課與選修一般課程相同,依本校選課相關規定辦理。本校同步視訊遠距教學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應於本校數位教學平台提供上課錄影影片或安排補課。

第九條

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者,得給予學分,其考核標準與一般正課相同,並得併計畢業學分。但學生每學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分,以該學期所修學分之二分之一為限,且其在學期間修習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十條

遠距教學課程如遇突發事件,無法繼續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則該門課程應由原開課單位立即召開會議討論後續進行方式及是否停止補助,並提報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會議備查。

第十一條

遠距教學課程之續開,應確認完成該門遠距教學課程報告資料繳交且符合下列規定,由教師於再次申請時自行檢附證明:

  • 學生登入數位教學平台課程之平均登入次數,應多於三分之二以上授課週數。
  • 本校數位教學平台討論區,於授課期間新增討論議題至少四則,學生平均至少參與三次。
  • 於授課期間線上作業繳交及線上測驗等線上學習活動至少各兩次。題目以能協助學習者彙整教材重點並激發深層的思考與應用為佳。
  • 教師實施同步或非同步教學活動(如線上作業、線上測驗、非同步議題討論),至少須達九次以上。
  • 非同步議題討論中,每個議題相關討論則數,至少須達全班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
  • 教師利用線上公告欄公告教學進度與即時訊息,至少須達十則以上。

第十二條

凡經本校審核通過准許開課之遠距教學課程,著作權仍歸教師所有,但全部課程內容須放置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內,供日後作為訪視及補助遠距教學課程之參考依據。遠距教學課程之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上線紀錄及作業報告,交由教學發展中心至少保存年,供日後成績查詢、遠距教學課程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教師及學生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除作為教學及互動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或違法之情事,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如有涉及犯罪或侵權行為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校為鼓勵教師將其遠距教學課程申請「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凡通過「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每門課程頒發3萬獎勵金。獎勵金由「教育部專案補助計畫」項下支應,若無計畫經費補助時,則暫緩實施。

第十五條

申請遠距教學課程之教師,應配合辦理各項計畫申請、管考及執行成效資料之填報及提供,必要時需配合教育部實地訪視活動。

第十六條

本校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應依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教育部申請審查核定後,始得為之;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之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本校學則及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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