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09月19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114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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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遠距教學課程,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管道,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遠距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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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設置「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負責數位教學及課程之規劃、審查、補助及評鑑等事宜,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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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規定,遠距教學係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課程設計須含議題討論、線上作業或測驗);遠距教學課程係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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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
遠距教學型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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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及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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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凡經審查通過開設遠距教學課程,補助如下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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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凡經本校加計鐘點費之遠距教學課程,其教學活動與內容須符合如下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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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遠距教學課程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但期中、期末考試,均應於教室實地舉行,而平時測驗可採線上測驗方式為之。上課期間學生有缺席、請假情事,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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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遠距教學課程之選課與選修一般課程相同,依本校選課相關規定辦理。本校同步視訊遠距教學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應於本校數位教學平台提供上課錄影影片或安排補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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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者,得給予學分,其考核標準與一般正課相同,並得併計畢業學分。但學生每學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分,以該學期所修學分之二分之一為限,且其在學期間修習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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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遠距教學課程如遇突發事件,無法繼續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則該門課程應由原開課單位立即召開會議討論後續進行方式及是否停止補助,並提報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會議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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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遠距教學課程之續開,應確認完成該門遠距教學課程報告資料繳交且符合下列規定,由教師於再次申請時自行檢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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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凡經本校審核通過准許開課之遠距教學課程,著作權仍歸教師所有,但全部課程內容須放置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內,供日後作為訪視及補助遠距教學課程之參考依據。遠距教學課程之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上線紀錄及作業報告,交由教學發展中心至少保存五年,供日後成績查詢、遠距教學課程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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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教師及學生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除作為教學及互動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或違法之情事,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如有涉及犯罪或侵權行為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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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校為鼓勵教師將其遠距教學課程申請「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凡通過「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每門課程頒發3萬獎勵金。獎勵金由「教育部專案補助計畫」項下支應,若無計畫經費補助時,則暫緩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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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申請遠距教學課程之教師,應配合辦理各項計畫申請、管考及執行成效資料之填報及提供,必要時需配合教育部實地訪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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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校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應依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教育部申請審查核定後,始得為之;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之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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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本校學則及相關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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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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