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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131017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1126113年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表彰教學優良教師,肯定其在教學上的創新與貢獻,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現任專任教師(含約聘教學人員),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遴選作業當學年度未有教授休假研究、留職停薪,且遴選作業前一學年有效問卷之教學評量總平均達4.5分,得為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

    前項年資計至遴選作業當年度731日。(附註:本辦法實施前本校教學獎、專任教師教學獎之獲獎人均具備候選資格。)

第三條     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項分為「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二類,獲獎者由本校頒予獎狀及獎金並公開表揚。

    前項「教學傑出獎」獎金金額為參萬元,「教學優良獎」獎金金額為壹萬元。

第四條    獲選「教學傑出獎」之教師,自獲獎當學年起三年內不再推薦;「教學優良獎」之獲獎次數不限。獲得三次「教學傑出獎」之教師,由學校頒予榮譽教學獎牌,視為終身教學傑出,嗣後不再推薦。

第五條     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初選):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且採納關係人(學生或教師)的票選結果,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所屬學院推薦教師候選人,名額為該單位專任教師總數10%(採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二、系、所、學位學程將推薦之教師候選人名單及候選人教學相關資料,逕送所屬學院辦理複選。

第二階段(複選):

三、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相當為院級單位,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且採納關係人(學生或教師)的票選結果,直接辦理複選。

四、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參考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教學相關資料,進行複選。複選名額為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或體育室專任教師總數5%(採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五、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應於每年1215日前將複選名單送交教學發展中心彙整,由教學發展中心提送教學傑出教師遴選委員會辦理決選事宜。

第三階段(決選):

六、本校特成立「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學傑出教師遴選委員會」辦理「教學傑出獎」決選,由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含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前一屆教學傑出獎獲選教師一至二人及學生代表一人組成之。學生代表由學生自治會推薦,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由教學發展中心簽請校長敦聘之。

七、「教學傑出獎」決選資料審查包括數位課程、教學相關計畫參與情形等60%、教務行政配合20%、其他有利審查資料20%

八、遴選委員會依據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提送之複選名單及候選教師提供之教學相關資料辦理「教學傑出獎」決選,決選名額為本校專任教師總數1%(採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九、遴選委員會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議決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教學傑出獎」採序位法評選,依教師候選人之序位總和,由低至高為得獲選順位,如因相同獲選順位致無法產生決選名單時,再行綜合評選。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餘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提送之複選名單逕為「教學優良獎」獲獎教師。

十一、教學發展中心應將「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獲獎教師名單簽奉校長核定辦理公開表揚。

第六條     本校建置專屬網頁介紹獲獎教師教學心得(文字100字以上)與具體教學成效(投影片10張),並得邀請獲獎教師協助及參與校內相關活動諸如分享經驗與心得、舉辦教學觀摩、拍攝開放式課程等,共同提升本校整體教學品質。

                  獲獎教師如無法配合前述事宜,由教學發展中心簽請校長核定後,追回發給之獎狀、獎金與撤銷獲獎資格。

第七條     本校教師被推薦為教學優良教師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於獲獎前,其所屬推薦單位經調查無誤後,主動撤銷其獲獎資格。如於獲獎後,其所屬推薦單位應廢止其獲獎資格,並由教學發展中心追回發給之獎狀、獎金與撤銷獲獎資格:

一、有教學不當情事且情節重大,足以認定有損校譽之案件。

二、遴薦程序有不實者或教師不當行為,足以影響遴選結果者。

教師獲獎後資格廢止之程序如下:

一、經檢舉或發現獲獎教師有前項任一款情形時,由獲獎教師推薦單位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二、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學優良教師獎勵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獲獎資格,並追回發給之獎狀、獎金。

第八條     本辦法獎勵金由「教育部專案補助計畫」項下或捐贈收入財源支應,並得視學校財務狀況調整獎勵方式、名額及金額;若無計畫經費補助或捐贈經費用訖時,則暫緩實施。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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