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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年10月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0月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規定,設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校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1、學雜費收入。

2、推廣教育收入。

3、產學合作收入。

4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5、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6、受贈收入。

7投資取得之收益

8、其他收入。

三、本校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人事費用支出。

(三)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產學合作支出。

(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七)投資相關支出。

(八)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五、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總務長及主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六、本會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但為使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

前項但書人事相關費用,得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項下支應。

七、為辦理本校投資事宜,本會下設投資管理小組,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八、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須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應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本校相關單位須擬具開源節流措施,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方得執行。

前項開源節流計畫,應包括提升學校各項自籌收入之具體措施與資本支出及人事費等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檢討。本校稽核人員應將該計畫之執行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部分,不在此限,惟仍須受教育部之監督。

十一、本校相關單位應審酌校務基金自籌能力及校務發展需求,建立有效之管控機制,並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提報本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收入之範圍如下:

(一)受贈收入:本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本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本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及研習、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

(四)產學合作收入:本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相關事項所獲得之收入

(五)投資取得之收益:本校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

(六)政府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學校獲得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所為之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七)學雜費收入本校向學生收取與教學活動直接或間接相關費用之收入

(八)其他收入:非屬前七款之自籌收入者

第一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校務基金控管機制及發生缺失或異常之處理方式。

十二、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屬非指定用途者,為增加投資效益,由本會擬定年度運用計畫,經本會及稽核人員審定後,得以下列方式管理: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設資。

十三、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須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本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十四、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一)受贈收入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

(二)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第二款之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本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本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本校網站公告。但捐贈者不願本校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

受贈收入有指定用途者,其用途應與本校校務有關。

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對熱心捐贈者,得另定規定獎勵。

十五、各項自籌收入應由本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本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須衡量使用本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本會審議通過。

十六、本校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十七、本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教育績效目標。

(二)年度工作重點。

(三)財務預測。

(四)風險評估。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

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本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教育部備查。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本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十八、本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

(二)財務變化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本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報教育部備查。

十九、本校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於教育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本校網頁建置之校務基金公開專區。

二十、本校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依下列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

(一)前三季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

(二)第四季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前項應公開透明之資訊,包括截至當季止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支出用途。

二十一、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二)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支出超過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

(三)可用資金過低,致影響學校校務基金健全

(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專案報告,有涉及學校校務基金執行之缺失或異常情形。

(五)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二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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