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95年6月15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9年3月25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實施

102年10月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備查通過

103年3月20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備查通過

103年10月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備查通過

108年6年13日107學年年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查通過

第一條 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與辦學績效及發展學校特色,依據「大學法」第五條、「大學評鑑辦法」及「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等相關規定,建立本校自我評鑑機制,訂定「國臺北商業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辦理自我評鑑之類別:

一、校務評鑑:對本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國際事務、圖書、資訊、人事及主計等校務運作,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與追蹤考核。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本校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等教學單位,針對其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畢業生生涯追蹤、政管等進之評鑑與追蹤考核。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之評鑑與追蹤考核。

條 為督導、審議本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及校內外委員共9至11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為執行秘書,並由校長敦聘校內外學者或專家干人組成,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之三以上,該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條 評鑑實施程序、方式、對象及期程: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評鑑,分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二階段,第二階段外部評鑑由教育部或本校委託專業評鑑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之受評單位為本校組織規程內所設置行政單位(處、室、館、中心及其所屬單位)及教學單位(院、中心、系、所及學位學程)。

內部評鑑以三至六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外部評鑑依評鑑效期期限辦理評鑑時程得依教育部相關評鑑作業之規定進行調整。第一條第三項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評鑑進行方式包括受評單位自評報告書面審查、簡報、資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相關人員晤談及綜合座談等。

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已參加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得依據該專業評鑑機構規定之自我評鑑機制實施,免參加自我評鑑。

辦理自我評鑑時,當學年度及前一學年度成立之系所,辦理當次訪視。

第五條 為推動自我評鑑業務,設置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動評鑑相關事宜,由校長擔任或指派召集人,並由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及院、中心、系、所及學位學程主管中得依評鑑類別遴選若干人組成各類推動委員會,為執行評鑑推動委員會規劃之工作,得成立各類自我評鑑工作小組,負責推動及執行評鑑事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各評鑑類別之評鑑內容:

一、校務評鑑:評鑑內容及相關實施計畫參酌教育部公布之評鑑項目及本校特色,由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制定之。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評鑑內容及相關實施計畫參酌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公布之評鑑項目或依本校特色,由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制定之。

三、專案評鑑:評鑑內容參酌教育部公布之評鑑項目及本校特色,由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制定之。

第七條 校務評鑑工作之業務統籌單位為秘書室;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之業務統籌單位為教務處,專案評鑑之業務統籌單位為教務處,各依權責負責自我評鑑資料彙整及蒐集。

與自我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應於評鑑實施前參加評鑑相關知能研習活動,由教務處及人事室共同規畫辦理,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八條 實施自我評鑑時,內部評鑑委員之遴聘得由各受評單位推薦委員建議名單,經評鑑推動委員會或自我評鑑工作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聘任之,其委員遴聘要點另訂之。外部評鑑委員由教育部或本校委託之專業評鑑機構遴選聘任之。

第九條 各受評單位應於自我評鑑實施後一個月內,彙整各訪視委員之意見,召開檢討會議,擬定自我改善計畫及改善進度表,提交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後,送各類評鑑推動委員會列管追蹤,各受評單位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交該學期自我改善進度報告及相關佐證資料至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報告,並於每學年度送至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至解除列管為止。

第十條 各自我評鑑之結果評定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

自我評鑑結果及評鑑報告應公告於學校網頁,各評鑑結果依下方式辦後續持續改善並接受成效追蹤與考核:

一、通過:提出自我提升計畫,定期追蹤管考。

二、有條件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定期追蹤管考。

三、未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一後接受再評鑑。

受評單位對於自我評鑑結果認為有疑義時,得提出申復申請。另外部評鑑實施後,對於評鑑報告初稿如認為所載事項有程序或事實不符者,得依外部評鑑機構規定期程提出申復,其申復處理要點另定之。

第十一條 評鑑結果除供受評鑑單位作為自我改善依據,並作為資源分配、擬定中長程計畫,及單位增設、合併、調整與停辦之考。

第十二條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十三條 各受評單位得自行訂定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