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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

  103年9月3日103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4年10月12日104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5年3月31日104學年度第4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二點、第五點、第七點

105年5月18日105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第二點、第五點、第七點

108年3月26日108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校務基金投資事宜,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第四項暨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設置「本校投資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九名,由校長就校內外具投資或管理專業之教師或專業人士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續聘任,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另置非固定之諮詢委員一至三名,由召集人視個案需求聘請外界專業人士擔任,諮詢委員得列席委員會提供專業建議。並得視作業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參與本小組之業務。本小組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校投資案之審議。

(二)關於本校投資策略及目標之訂定。

(三)關於本校投資績效指標之訂定。

(四)關於本校年度投資項目規劃與修正。

(五)關於本校投資經費之控管。

(六)關於本校其他投資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推動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五、投資資金來源為本校校務基金,有關投資方向、策略及執行情形,應按季或依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要求,提出投資效益報告。

六、投資項目包括: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本項投資前項第一款之項目,為有效運用校務基金,授權總務處出納組,得視資金情況,專案簽核後將資金轉存定存。

本校投資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項目,經費來源除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外,其合計投資額度不得超過本校可用資金及長期投資合計數之百分之五十;且持有其公司及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個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七、本小組得請校內外相關單位提供審議所需之資料,並協助瞭解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惟若執行面有時效顧慮,得於原計畫額度內,由本小組調整辦理,併投資效益報告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審議任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不得對外洩漏因受理審議案件所知悉之內容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諮詢費、交通費及出席等費用。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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