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進修學院學則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學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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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教育部 教育部 教育部 101年2月9日100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務會議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101年5月3日100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教育部101年5月28日臺技(四)字第1010096688號函同意備查 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第七、二十三、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102年1月3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第七、二十三、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教育部102年2月4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020111號函同意備查 104年12月2日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第第七、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105年4月21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第七、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教育部105年6月14日臺教技(四)字第1050080520號函同意備查 110年12月14日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111年3月31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111年5月23日臺教技(四)字第1110044236號函同意備查 111年11月10日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2月13日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112年2月1日臺教技(四)字第1110129045號函備查 112年10月19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11月3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112年12月15日臺教技(四)字第1120117263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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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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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學則係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學位授予法」等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相關規定,並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校處理學生入學、註冊、借讀、轉學、轉系科、變更面授地點、休學、復學、退學、請假、抵免學分、考試、成績、重讀、補考、畢業、更改姓名及其他有關學籍事項,依本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條 |
本校學生對有關學籍處理事宜有爭議時,應依本校之申訴程序提請申訴。 |
第二章 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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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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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於每學年開始前,公開招收新生,並於招生前將招生注意事項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另訂招生簡章,辦理招生等相關事宜。 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校招生簡章規定得報名入學本校,但不得以就讀本校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
第五條 |
新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或學力證件,方准註冊,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持國外或大陸學歷證件入學學生,應先取得中文證明文件,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入學資格查驗認定。 |
第五條之一 第五條之二 |
學生在學期間,非經申請核准,不得同時修習他校科目與學分。 本校學生如有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格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
第六條 |
新生因病、或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兵役召集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得於註冊開始前,持有效證明文件,報經本校核准,得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惟具保留入學資格學生入學時,仍須依照新生入學手續辦理入學。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辦理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申請。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另定之。 |
第三章 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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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學生於每學期開學前,須依規定辦理選課、繳費、註冊事宜,凡逾期未註冊者,舊生以自動休學論,新生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學生選課,每學期以二十五學分為上限,每學期最低學分數,第一學年至第二學年為九學分,第三學年起為二學分。選課注意事項另定之。 |
第四章 借讀、轉學、轉系科、變更面授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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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校學生如於學期中因遷居或工作地點變更,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借讀同級同類性質相近學系或學科之他校,惟每一學期借讀以一次為限,但學籍未核准者,不得借讀,借讀成績及註冊均在原就讀學校辦理。 |
第九條 |
本校學生如因遷居或工作地點變更,得於每學期註冊前一個月申請轉學同級同類性質相近學系或學科之他校,經本校核准並收回學生證後,即可發給轉學證明書,惟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不得發給轉學證明書。 |
第十條 |
本校除學期中途不收轉學生外,其餘各學期均得辦理同級同類性質相近學系或學科之他校學生申請轉學,凡持有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者,可免轉學考試。 |
第十一條 |
本校學生得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申請轉系科,轉系科以一次為限。轉系科辦法另定之。 休學期間不得申請轉系科。復學時若原肄業系科別變更或停辦時,得輔導轉至適當系科別就讀。 |
第十二條 |
本校學生如因遷居或工作地點變更,得申請變更面授地點,但一學期以一次為限,並須於每學期註冊前一個月申請。 |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 (未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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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校學生不克繼續學習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學生申請休退學辦法另定之。 |
第十四條 |
復學申請,應於選課前向學校提出。 |
第十五條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格者。 二、修業期間,連續逾四學期(含休學),或累積逾六學期(含休學),未依規定辦理選課、繳費、註冊事宜者。 |
第十六條 |
本校新生、轉學生所繳學歷(力)證件,如發現有偽造、塗改、借用或冒名頂替等情事,即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即行撤銷學籍,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在本校已修習之各項成績全部註銷,不予採認,並撤銷其學分證明書。如已畢業者,則撤銷其畢業資格及學位,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
第十七條 |
本校學生在肄業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記過、退學、或撤銷學籍之處分。學生獎懲辦法另訂之。 |
第十八條 |
經本校退學之學生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不得申請。撤銷學籍者不發任何有關證明文件。 |
第六章 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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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校學生在面授期間因故請假而未上課者,稱為缺課,無故缺課者稱為曠課。 |
第七章 抵免學分 (未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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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學生已在具有學籍之原校或在他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並通過各系科審核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依照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須於新生始業式後一週內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修讀學士學位或副學士學位學生合於規定者並得提高編級。 以推廣教育學分證明為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學分之抵免認定,依照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
第八章 考試、成績、重讀、補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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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校每學年分二個學期,各學期舉行下列兩種考試: 一、期中考試:於學期中排定時間舉行之。 二、期末考試:於學期結束前排定時間舉行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校學生各種考試應遵守考試規則,如有舞弊情事發生,應依試場規則嚴予處分。試場規則另訂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校學生成績分學業(包括實習)與操行兩項: 一、學業成績:學業成績分學科與實習兩種。學生學業成績以校訂標準計算,特殊需更改計分方式及比例之科目,由學校明訂,並於上課時公佈。 校訂標準如下: 1.平時成績:以日常考察成績核計。日常考察由任課教師隨時用筆記、口試、報告或解答習題等方式進行之。 2.學期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期中考試成績佔百分之三十,平時成績佔百分之三十之原則合併核計。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面授教師根據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計算,填入成績登錄表,於該科目之學期考試完畢五日內,將成績送交註冊組簽收並登錄。 學生各項成績經評定登錄後不得撤回,除因登記或核算錯誤要求更改外,否則須經面授教師或閱卷教師書面證明,提教務會議討論,必要時請上述教師出席教務會議說明。 二、操行成績:操行成績依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及獎懲辦法評定之。操行成績評定辦法及獎懲辦法另訂之。 三、學生因兵役召集、配偶或直系血親喪故、懷孕、分娩引發之事假、病假、產假,或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突發狀況辦理請假,經校准假者,其缺席不扣分。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
第二十四條 |
本校學生各科目成績均採百分制(以整數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足六十分者為不及格。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給學分。 |
第二十五條 |
本校學生各科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重讀次數不受限制,須修畢應修學分,方准畢業。 |
第二十六條 |
本校學生所修全學年之科目,其上下兩學期成績均及格者,始核給學分;若上學期或下學期成績不及格,或上下兩學期成績均不及格,其及格之成績給予保留,不及格之成績,應重讀至二學期均及格者為止,始可核給學分。若修一學期之科目,則以一學期計算核給學分。 |
第二十七條 |
本校學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計算方法如左: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積分。 二、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各科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數。 四、以學期學分總數除學期積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修習學分總數除積分總數為畢業總平均成績。 六、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 七、學業平均成績、畢業總平均成績計算到小數二位為止,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第二十八條 |
學生因不能參加期中、期末考試者,應依本校「考試請假辦法」之規定完成請假程序,並一律參加補考,以一次為限,無故不參加補考者無論任何理由,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 |
第九章 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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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校採學期學分制,二年制學院部及二年制專科部學生修業年限至少各二年為原則。 二年制學院部學生修畢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九十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修畢學分總數七十二學分以上;九十九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修畢學分總數七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得提出畢業申請,經本校審核合格後始得畢業,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二年制專科部學生修畢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學分總數八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得提出畢業申請,經本校審核合格後始得畢業,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之情事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第十章 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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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均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申請更改者,應依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如係學歷證件申報或填寫錯誤者,應持戶籍謄本,敘明事實,申請更改。 二、學生姓名或出生年月日係戶籍登記錯誤者,應持學歷證件逕向戶籍機關申請更正。 三、申請更正姓名經內政部核准者。 |
第十一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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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學生學籍資料由本校建檔並永久保存,除學生本人,或因本校校務或學籍資料維護所需之調閱,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查閱者外,不得查閱。 |
第三十二條 |
本校學生緩徵及儘後召集事宜,依據兵役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三條 |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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