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進修學院學分抵免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學分抵免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11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務會議第一、二、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97年6月13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第一、二、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奉行政院核定本校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4年12月2日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105年4月21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109年3月6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3月13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 依據本校學則第七章第二十條之規定,為辦理本校學院部及專科部學分抵免事宜,訂定本校「學分抵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合於其學制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學分抵免:
(一)學院部:
凡曾在具有學籍之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及各大專院校畢(肄)業,持有該校相
當於二年制學院部之歷年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者(不含抵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三年制專科學校課程,持有三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僅持一、二年級成績
單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大學或四年制技術學院課程,持有三、四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僅持一、
二年級成績單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空中大學課程,持有超過總修學分數八十學分以上之成績證明者為限,總
修學分數未達八十學分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二)專科部:
凡曾在具有學籍之空中大學、空中商(行)專及各大專院校畢(肄)業,持有該校相當
於二年制專科部之歷年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者(不含抵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五年制專科學校課程,持有四、五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僅持一、二、三
年級成績單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大學或四年制技術學院課程,持有一、二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
第三條 曾經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院校畢(肄)業所修之學分,應先到教育部或駐外辦事處取得中文譯本證明,再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新生於報到後,依新生入學資料內規定日期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
每次申請抵免受理抵免科目以「入學年度開課科目及學分數表」為限。
第五條 本校依學生申請學分抵免科目核予學分抵免,經核定後不得申請調整或更換抵免科目,所抵免之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學分。曾修習三年制專科學校課程,持有三年級成績證明者,最高核予二十學分。
第六條 經完成轉學與註冊程序後之轉學生,其已修讀之科目學分,不需申請辦理抵免,由本校逕列入其原先修讀學年科目學分。
第七條 所修讀科目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抵免:
(一)科目名稱、內容與本校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與本校不同,而內容與本校相同或相近者(由本校各學系認定之)。
(三)抵免科目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者始得辦理。
(四)抵免科目取得學年度由各系科評定(必要時請各輔導處協助評定)。
第八條 凡合於第七條規定之科目而其學分數不同者,不得以少學分科目抵多學分科目;以多學分科目抵少學分科目者,以少學分數登記。
不得以兩校所修得之科目學分合抵本校一科目。不得以通識科目抵專業科目。
抵免之科目學分不受理申請抵免,應檢附原修讀學校之歷年成績單始得受理申請抵免。
第九條 申請學分抵免應檢附修讀學校之歷年成績單正本,必要時須檢附肄業(轉學)證明正本,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經彙整後由各系科審核。必要時組成學分抵免審核委員會審核之。審核學分抵免,必要時得採甄試方式,及格後准予抵免學分。
第十條 申請抵免通過之科目學分,本校僅列入計算其畢業學分,不另發給學分證明書。
學分抵免審核結果如有疑義,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一週內,至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抵免科目學分後,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但至少修業一年,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
第十二條 本辨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學分抵免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11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務會議第一、二、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97年6月13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第一、二、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奉行政院核定本校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4年12月2日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105年4月21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109年3月6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3月13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 依據本校學則第七章第二十條之規定,為辦理本校學院部及專科部學分抵免事宜,訂定本校「學分抵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合於其學制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學分抵免:
(一)學院部:
凡曾在具有學籍之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及各大專院校畢(肄)業,持有該校相
當於二年制學院部之歷年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者(不含抵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三年制專科學校課程,持有三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僅持一、二年級成績
單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大學或四年制技術學院課程,持有三、四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僅持一、
二年級成績單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空中大學課程,持有超過總修學分數八十學分以上之成績證明者為限,總
修學分數未達八十學分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二)專科部:
凡曾在具有學籍之空中大學、空中商(行)專及各大專院校畢(肄)業,持有該校相當
於二年制專科部之歷年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者(不含抵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五年制專科學校課程,持有四、五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僅持一、二、三
年級成績單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大學或四年制技術學院課程,持有一、二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
第三條 曾經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院校畢(肄)業所修之學分,應先到教育部或駐外辦事處取得中文譯本證明,再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新生於報到後,依新生入學資料內規定日期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
每次申請抵免受理抵免科目以「入學年度開課科目及學分數表」為限。
第五條 本校依學生申請學分抵免科目核予學分抵免,經核定後不得申請調整或更換抵免科目,所抵免之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學分。曾修習三年制專科學校課程,持有三年級成績證明者,最高核予二十學分。
第六條 經完成轉學與註冊程序後之轉學生,其已修讀之科目學分,不需申請辦理抵免,由本校逕列入其原先修讀學年科目學分。
第七條 所修讀科目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抵免:
(一)科目名稱、內容與本校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與本校不同,而內容與本校相同或相近者(由本校各學系認定之)。
(三)抵免科目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者始得辦理。
(四)抵免科目取得學年度由各系科評定(必要時請各輔導處協助評定)。
第八條 凡合於第七條規定之科目而其學分數不同者,不得以少學分科目抵多學分科目;以多學分科目抵少學分科目者,以少學分數登記。
不得以兩校所修得之科目學分合抵本校一科目。不得以通識科目抵專業科目。
抵免之科目學分不受理申請抵免,應檢附原修讀學校之歷年成績單始得受理申請抵免。
第九條 申請學分抵免應檢附修讀學校之歷年成績單正本,必要時須檢附肄業(轉學)證明正本,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經彙整後由各系科審核。必要時組成學分抵免審核委員會審核之。審核學分抵免,必要時得採甄試方式,及格後准予抵免學分。
第十條 申請抵免通過之科目學分,本校僅列入計算其畢業學分,不另發給學分證明書。
學分抵免審核結果如有疑義,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一週內,至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抵免科目學分後,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但至少修業一年,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
第十二條 本辨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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