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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進修學院學生申請休退學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學生申請休退學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第八條條文通過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第八條條文通過

97年4月11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務會議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97年6月13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98年1月8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第二次會議第二、三、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奉行政院核定本校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12年12月20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113年1月16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使學生申請休學或退學有所遵循,依據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或退學:

  • 未依規定程序辦理選課、繳費、註冊手續,凡逾期未完成註冊程序者,舊生以自動休學論,新生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 學生在學期間休學(含申請休學及自動休學)累積超過二學年,逾期能未完成註冊程序者,以自動退學論。
  • 罹患身心重大疾病,有明顯事實將危及學生本人或校內公共安全者。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應經由學生事務委員會指定醫院二名以上專科醫師認定,並由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勒令休學或退學。

第 三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休學或退學:

  • 如患重病,需長期休養,且在學期結束前無法復原者。
  • 人力不可抗拒之災變所引起之重大事故,無法修讀課學業者。
  • 因兵役召集;或懷孕生產;或不能按時到校面授者。
  • 因延修且當學期無科目可修讀者。
  • 興趣不合或其他特殊事故者。

學生在休學學期內所修學期課程成績概不計算。

第 四 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退學需填妥休退學申請書,並將學生證繳回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存銷,經校務主任或輔導處主任核准後辦理。

如因學生證遺失應填具切結書證明該學生證並未轉作其他用途,若有不實,學生願意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第 五 條 學生申請休學一次得核准一學期、一學年(專科部因課程銜接因素,休學一次核准一學年),學生在學期間休學(含申請休學及自動休學)累積不得超過二學年。

學生係因應徵召服兵役而休學或休學期間應徵召服役者,延長休學期限以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相對應學期為限。俟服役期滿,再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因兵役召集、或懷孕生產而休學者,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 六 條 借讀本校學生,其申請休學或退學應回原就讀學校辦理。若有第二條第(三)款之情形者,經由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撤銷其借讀資格,並將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相關資料送請原就讀學校辦理。

第 七 條  申請休學核准後,須於休學期滿時方得復學。休學一學年者,在無課程銜接因素時,得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

經核准休學一學期者,得於下學期註冊前一個月申請復學。

經核准休學一學年者,得於下學年相銜接之學期註冊前一個月申請復學。

休學生復學時,經核准後應入原肄業學系或學科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其應修讀科目及學分數,依該學系或學科年級之規定辦理。

休學期間休學生,不得申請轉系科。復學時若原肄業系科變更或停辦時,得依學生興趣,輔導其提出轉系科至適當系科就讀。

第 八 條 合於退費規定者,須於提出申請休學或退學時,持休退學申請及繳費單存聯或繳費證明,至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申請退費。學期之計算,退費規定期限,以『週數』為退費標準。

        (一)電視開播日(開學日)之前一日辦理者,全額退費。          

        (二)自電視開播日(開學日)起至第06週數截止日(含)前辦理者,退學費三分之二。          

        (三)自第06週數截止日之次一日起至第12週數截止日(含)前辦理者,退學費三分之一。          

        (四)第12週數截止日之次一日起辦理者,不再退費。

        (五)辦理休退學手續,一旦受理,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取消或變更,並請注意文件齊備乃受理始計算退費金額,以免喪失權益。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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