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進修學院學生事務規章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學生事務規章
中華民國94年8月印製學生手冊內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學生事務會議彙整分會紀錄核准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陳請校長核准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陳請校長核准條文
一、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台(65)訓字第一四三一四號函頒大專院校評定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要點,暨本校學則第廿三條之規定並針對本校實際狀況訂定本辦法。
依據86年8月6日台(86)訓(二)字第86088485號函所示辦理。
二、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八十五分爲基分,再加減獎懲分數、系科主任及學生事務組加減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以一百分爲滿分。六十分爲及格,操行成績之等第分爲五等。
(一)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爲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爲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爲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爲丙等。
(五)不滿六十分爲丁等,操行成績不及格應提送學生事務委員會討論處理。
(六)評分結果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超過部分之分數榮譽獎勵之。
(七)未返校面授累計節次逾全學期返校總節次1/2者應予退學。
三、學生事務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如下:
校務主任、系科主任、學生事務組長、課務組長、註冊組長、媒體教學組長、總務組長、輔導處主任及學生事務組長、學生代表2至4人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校務主任爲主席,討論有關學生事務重要事項,其評審程序如下:
(一)各輔導處暨校本部學生事務組分別按本辦法第二、四項之規定作業,審查時提出報告,通過後即告確定。
(二)參與評審委員會提出修正分數之建議,經通過後更改之。
四、學生操行之加減依照下列專案:
(一)系科主任及學生事務組長加減分:
1.系科主任得加減操行成績二分。
2.學生事務組長得加減操行成績四分。
(二)加分標準:
1.嘉獎乙次加操行成績一分。
2.記小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二.五分。
3.記大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七.五分,記大功三次加操行二二.五分後,其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其餘則予以榮譽獎獎勵之。
4.參加校外榮譽競賽榮獲一、二、三名者,分別加操行分數三、二、一分。
(三)減分標準:
1.警告一次減操行成績一分。
2.記小過一次減操行成績二.五分。
3.記大過一次減操行成績七.五分,三次減二二.五分。
4.集、朝會無故不到者,一次扣兩分,餘類推。
五、學生操行成績經學生事務會議評定後,不得再行變更,應由註冊組連同學生成績通知學生,並登錄學生有關之資料內。
六、學生操行成績計算以學期為單位,惟學生所受懲處得以在校期間案件計之,功過可相抵,前功不可以抵後,積滿三大過時,應予退學。
七、畢業學生操行總成績為各學期操行分數平均後實得之分數。
八、學生操行成績每學期列為優等或丁等,列舉具體事實提經本校校務會議密核之,優等酌予獎勵,丁等予以退學處分。
九、本辦法經本院學生事務會議,經校長核准後公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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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獎懲辦法
一、為使本校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其榮譽感,激發進取心,優者知所奮勉,頑者知所警惕,
以樹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功效,特依據本校學則第廿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凡本校學生按其平素生活言行所表現之優劣事實,須予獎勵或懲罰者,依本辦法辦理之。
三、獎懲區分:
(一)獎勵:分嘉獎、記小功、記大功、頒發獎狀(獎章)或其他實物獎勵(獎品、獎金) 等。
(二)懲罰:分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退學、休學、撤銷學籍等。
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或記小功之獎勵。
1.尊師重道、愛校愛國有具體事實者。
2.實踐國民生活須知,堪為楷模者。
3.實踐青年守則,堪以示範者。
4.服務熱心工作努力,有顯者績效表現者。
5.熱心公益、見義勇為、幫助他人足資表彰者。
6.參加各種課外活動,有良好表現者。
7.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有優良成績。
8.擔任各種幹部,負責盡職,經師長或同學推許者。
9.拾物不昧,斟酌給予獎勵(嘉獎)。
10.其他有合於嘉獎或記小功之優良事項者。
五、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頒發獎狀(獎章)之獎勵。
1.品德言行出類拔萃,其事蹟足資矜式者。
2.服務成績特別優異,且有助於團隊精神之發者。
3.對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懿行善舉足以感人激勵世風者。
4.對維護校譽或發揚校風,有極卓越之事實表現者。
5.具有高度愛國熱忱、忠貞勇敢,其事蹟足表彰者。
6.研究發展,在學校技能方面有特殊造詣與成就者。
7.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活動,名列前矛或表現特優者。
8.拾物不昧,其價值在萬元以上者。
9.其他有合於記大功或頒發獎狀者。
六、學生具有第四、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其事蹟之性質與需要,亦可採用實物獎勵方式,予以頒發獎品或獎金,必要時並配合精神獎勵併行處理,以加重賞功效。
七、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記小過之處分。
1.生活散漫,行為放蕩,服裝儀容不整者。
2.不重個人或團體衛生及缺乏公德心者。
3.言語不實,行為詐欺者。
4.規避服務或服務不力者。
5.無故不參加學生事務組舉辦活動及規定之朝、集會者。
6.不遵守時間或團體秩序者。
7.對老師無禮或對同學不友愛者。
8.不守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9.考試逾期請假者。
10.製造髒亂,破壞校園環境、整潔者。
11.其他有合於警告或記小過之事實者。
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1.犯有第七條各款過失,經誡不改者。
2.侮辱師長或欺凌同學者。
3.與行乖謬,妨害學校行政措施者。
4.擾亂公共秩序或故意破壞公務者。
5.有賭博、酗酒、鬥毆、吸食或攜帶毒品濫用藥物者。
6.假借名義,未經報准擅自舉行活動者。
7.在校外行為失檢,行為越軌有損校譽者。
8.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
9.攜帶凶器到校危及同學安全。
10.其他有合於記大過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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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或撤銷學籍之處分。
1.記大過三次者。
2.操行成績不及格,品德惡劣,不堪造就者。
3.學生未返校面授累計節次逾全學期返校總節次1/2者,應予退學。
4.受人利用有危害學校、社會、國家之行為者。
5.聚眾要挾,結隊鬥毆或造謠滋事,鼓吹煽動者。
6.侮辱師長或傷害同學,情節重大者。
7.有竊盜、侵占、偽造或塗改文書等不法行為者。
8.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者。
9.犯其他嚴重違反校規、損壞校譽之行為者。
10.請人或替人代上課、代考試者。
11.其他有合於退學或撤銷學籍之事故者。
十、學生獎懲之辦理程序:
1.記小功或小過以下,校本部由學生事務組簽請校務主任核定發布之;教學輔導處由輔導處主任核定發布之。
2.記大功或大過以上,由學生事務組及輔導處專案簽報校務主任轉陳校長核定發布之。
3.休、退學、撤銷學籍由學生事務組及輔導處簽報校務主任,並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決定,報請校長核定公佈之。
十一、有關各種獎懲項目之加減分,詳載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十二、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生事務規章
中華民國94年8月印製學生手冊內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學生事務會議彙整分會紀錄核准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陳請校長核准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陳請校長核准條文
一、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台(65)訓字第一四三一四號函頒大專院校評定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要點,暨本校學則第廿三條之規定並針對本校實際狀況訂定本辦法。
依據86年8月6日台(86)訓(二)字第86088485號函所示辦理。
二、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八十五分爲基分,再加減獎懲分數、系科主任及學生事務組加減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以一百分爲滿分。六十分爲及格,操行成績之等第分爲五等。
(一)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爲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爲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爲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爲丙等。
(五)不滿六十分爲丁等,操行成績不及格應提送學生事務委員會討論處理。
(六)評分結果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超過部分之分數榮譽獎勵之。
(七)未返校面授累計節次逾全學期返校總節次1/2者應予退學。
三、學生事務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如下:
校務主任、系科主任、學生事務組長、課務組長、註冊組長、媒體教學組長、總務組長、輔導處主任及學生事務組長、學生代表2至4人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校務主任爲主席,討論有關學生事務重要事項,其評審程序如下:
(一)各輔導處暨校本部學生事務組分別按本辦法第二、四項之規定作業,審查時提出報告,通過後即告確定。
(二)參與評審委員會提出修正分數之建議,經通過後更改之。
四、學生操行之加減依照下列專案:
(一)系科主任及學生事務組長加減分:
1.系科主任得加減操行成績二分。
2.學生事務組長得加減操行成績四分。
(二)加分標準:
1.嘉獎乙次加操行成績一分。
2.記小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二.五分。
3.記大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七.五分,記大功三次加操行二二.五分後,其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其餘則予以榮譽獎獎勵之。
4.參加校外榮譽競賽榮獲一、二、三名者,分別加操行分數三、二、一分。
(三)減分標準:
1.警告一次減操行成績一分。
2.記小過一次減操行成績二.五分。
3.記大過一次減操行成績七.五分,三次減二二.五分。
4.集、朝會無故不到者,一次扣兩分,餘類推。
五、學生操行成績經學生事務會議評定後,不得再行變更,應由註冊組連同學生成績通知學生,並登錄學生有關之資料內。
六、學生操行成績計算以學期為單位,惟學生所受懲處得以在校期間案件計之,功過可相抵,前功不可以抵後,積滿三大過時,應予退學。
七、畢業學生操行總成績為各學期操行分數平均後實得之分數。
八、學生操行成績每學期列為優等或丁等,列舉具體事實提經本校校務會議密核之,優等酌予獎勵,丁等予以退學處分。
九、本辦法經本院學生事務會議,經校長核准後公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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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獎懲辦法
一、為使本校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其榮譽感,激發進取心,優者知所奮勉,頑者知所警惕,
以樹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功效,特依據本校學則第廿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凡本校學生按其平素生活言行所表現之優劣事實,須予獎勵或懲罰者,依本辦法辦理之。
三、獎懲區分:
(一)獎勵:分嘉獎、記小功、記大功、頒發獎狀(獎章)或其他實物獎勵(獎品、獎金) 等。
(二)懲罰:分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退學、休學、撤銷學籍等。
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或記小功之獎勵。
1.尊師重道、愛校愛國有具體事實者。
2.實踐國民生活須知,堪為楷模者。
3.實踐青年守則,堪以示範者。
4.服務熱心工作努力,有顯者績效表現者。
5.熱心公益、見義勇為、幫助他人足資表彰者。
6.參加各種課外活動,有良好表現者。
7.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有優良成績。
8.擔任各種幹部,負責盡職,經師長或同學推許者。
9.拾物不昧,斟酌給予獎勵(嘉獎)。
10.其他有合於嘉獎或記小功之優良事項者。
五、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頒發獎狀(獎章)之獎勵。
1.品德言行出類拔萃,其事蹟足資矜式者。
2.服務成績特別優異,且有助於團隊精神之發者。
3.對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懿行善舉足以感人激勵世風者。
4.對維護校譽或發揚校風,有極卓越之事實表現者。
5.具有高度愛國熱忱、忠貞勇敢,其事蹟足表彰者。
6.研究發展,在學校技能方面有特殊造詣與成就者。
7.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活動,名列前矛或表現特優者。
8.拾物不昧,其價值在萬元以上者。
9.其他有合於記大功或頒發獎狀者。
六、學生具有第四、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其事蹟之性質與需要,亦可採用實物獎勵方式,予以頒發獎品或獎金,必要時並配合精神獎勵併行處理,以加重賞功效。
七、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記小過之處分。
1.生活散漫,行為放蕩,服裝儀容不整者。
2.不重個人或團體衛生及缺乏公德心者。
3.言語不實,行為詐欺者。
4.規避服務或服務不力者。
5.無故不參加學生事務組舉辦活動及規定之朝、集會者。
6.不遵守時間或團體秩序者。
7.對老師無禮或對同學不友愛者。
8.不守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9.考試逾期請假者。
10.製造髒亂,破壞校園環境、整潔者。
11.其他有合於警告或記小過之事實者。
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1.犯有第七條各款過失,經誡不改者。
2.侮辱師長或欺凌同學者。
3.與行乖謬,妨害學校行政措施者。
4.擾亂公共秩序或故意破壞公務者。
5.有賭博、酗酒、鬥毆、吸食或攜帶毒品濫用藥物者。
6.假借名義,未經報准擅自舉行活動者。
7.在校外行為失檢,行為越軌有損校譽者。
8.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
9.攜帶凶器到校危及同學安全。
10.其他有合於記大過之事實者。
P2
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或撤銷學籍之處分。
1.記大過三次者。
2.操行成績不及格,品德惡劣,不堪造就者。
3.學生未返校面授累計節次逾全學期返校總節次1/2者,應予退學。
4.受人利用有危害學校、社會、國家之行為者。
5.聚眾要挾,結隊鬥毆或造謠滋事,鼓吹煽動者。
6.侮辱師長或傷害同學,情節重大者。
7.有竊盜、侵占、偽造或塗改文書等不法行為者。
8.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者。
9.犯其他嚴重違反校規、損壞校譽之行為者。
10.請人或替人代上課、代考試者。
11.其他有合於退學或撤銷學籍之事故者。
十、學生獎懲之辦理程序:
1.記小功或小過以下,校本部由學生事務組簽請校務主任核定發布之;教學輔導處由輔導處主任核定發布之。
2.記大功或大過以上,由學生事務組及輔導處專案簽報校務主任轉陳校長核定發布之。
3.休、退學、撤銷學籍由學生事務組及輔導處簽報校務主任,並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決定,報請校長核定公佈之。
十一、有關各種獎懲項目之加減分,詳載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十二、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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