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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傑出教學助理獎勵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傑出教學助理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363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1113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108104學年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1126104學年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825105學年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91-2105學年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1013105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524106學年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三條通過

中華民國1071023107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第三條通過

中華民國1080523107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全文通過

中華民國108718108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全文通過

中華民國1081212108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三條通過

中華民國10947109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第三條通過

中華民國114821114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923114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為獎勵表現傑出的教學助理,彰顯其教學熱忱,以全面提升教學助理教學品質,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傑出教學助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本校在學學生擔任一學期以上之教學助理,協助教師進行教學活動,負責輔助、補救、數位科技證照輔導、服務學習或其他協助教學等相關工作之助理。

第三條 傑出教學助理遴選程序如下:

一、於每學期初由聘任教學助理之授課教師推薦,填寫推薦申請表後經單位主管核章將該表送至教學發展中心。

二、由本校傑出教學助理評選委員會委員依據所訂之審查項目進行審核,議決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結果經 校長核定後公佈獎勵名單。

三、傑出教學助理評選委員會主席,由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擔任;教學資源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兼任執行秘書。置委員9人,由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以學年度為期限,擔任行政職務者同職務進退。

第四條   傑出教學助理審查項目如下:

一、培訓及相關專業知能研習活動參與情形。

二、教學助理滿意度調查(教師版)及教學助理問卷統計結果。

三、協助教師編纂教材及課堂教學活動。

四、課餘輔導。

五、學生經輔導產生具體進步成效。

六、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第五條 該學期申請傑出教學助理學生為該課程之教師擔任本委員會委員者,應秉持利益迴避之原則,不參與評分及討論。

第六條   傑出教學助理獎勵之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期教學助理總人數5%為原則,當選傑出教學助理者,予以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學金新台幣2,000元整,以資鼓勵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案補助計畫或年度預算分配項下支應。

第七條 凡獲選傑出教學助理之當選人,應教學發展中心安排進行心得發表,分享經驗。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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