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商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5年03月06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科務會議訂定
102年04月18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定
102年05月14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2年05月17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1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定
103年12月02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3年12月3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年4月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定
一、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條規定,設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置委員五至九人。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中心專任教師依專長領域推舉講師以上四至八人為委員;但應有學生代表至少1人,並得聘請校友、校外學者或業界代表若干人(由中心主任推舉,陳請校長核定),與會時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三、本會職掌如下:
1.整合、協調與審議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開設之各類課程。
2.審議本中心課程架構及內容規劃。
3.規劃、研議與審定本中心共同課程及學程相關事宜。
4.規劃及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
五、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七、本會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1人代理主席。
八、本會需達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九、本要點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及中心會議通過,並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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