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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請交換生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申請交換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08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薦送交換生至國外姐妹校研修,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申請交換生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具本校學籍,就讀研究所及大學部二技一年級第二學期(含)以上、大學部四 技二年級(含)以上、專科部五專四年級(含)以上學生,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 80 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前一學年每學期操行成績為 A 以上 (含 A)
(二)歷年平均班級名次前 70%且操行成績前一學年每學期為 A 以上(含 A)
三、申請學生需檢附下列文件以供審核:
(一)交換生甄選報名申請表(須填寫交換學校就讀所系科)
(二)本校學業成績單:入學至申請前一學期之成績單
(三)二年以內外語成績證明(薦送學校若未要求檢附外語能力證明則免附)
(四)出國進修計劃(含生涯規劃、進修動機、進修目的、至國外學校選課課程科目、對 未來助益等)
(五)可抵免科目學分申請表
(六)家長切結書
(七)免役或已服役之相關證件(申請同學若為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暨女性則免附)
四、申請時間:每年自 11 月 1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 (逢例假日順延一天) 申請出國修業期 間為下學年全學年(8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第一學期(8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或第二學 期(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考量二技及研究所學生之學制及修業時間,國際處將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就第一次申請交換後剩餘名額,開放二技一及研一學生優先申請, 惟本梯次申請的學生出國修業期間為下學年第二學期(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且不列入 教育部學海飛颺補助金名單。
五、預定錄取人數及錄取標準:交換生名額,依各相關合作學校議定之名額為準,申請學生 必需符合各校所列之各項標準,各校預定錄取人數、標準及相關資訊將另行公告。
六、志願選填說明:
(一)校內申請時,請依甄選申請表所載格式,至多選填 10 所交換校志願別,本志願 序為分發學校之重要依據,請審慎填寫志願校序。
(二)選填志願前,申請人需自行查明該校是否有相符合之系所及課程;通過學校推薦 甄選且確認交換校別者,限就該校提出申請;若因該校無合適系所可供交換,以 致必需放棄本校推薦資格者,本校不負重新分發學校之責。
(三)將依申請者總積分高低、申請人所填寫志願別分發,並於審查結束後,依序通知 申請人交換校別。
(四)為配合姐妹校作業時程,相關申請文件需依公告作業時程辦理繳送,不得要求延 期;逾期繳送姐妹校申請文件者,將視同自願放棄,且不得保留推薦資格。
七、成績採計方式及錄取方式:
(一)申請學生甄選成績採計方式:
1.申請需繳交外語能力證明之國家
  (1)在校歷年學業平均成績計分(占 20%)=在校歷年學業平均成績×20%
  (2)在校歷年平均班級名次百分比計分(占 20%) = (100%-在校歷年平均班級名次百分比+1%)×100×20%
  (3)外語成績計分(占 60%):依外語成績積分對照表計分
2.申請無需繳交外語能力證明之國家(如大陸地區)
  (1)在校歷年學業平均成績計分(占 50%)=在校歷年學業平均成績×50%
  (2)在校歷年平均班級名次百分比計分(占 50%) = (100%-在校歷年平均班級名次百分比+1%)×100×50%
(二)錄取方式:
1.根據以上三項之總積分高低依序推薦。
2.同分者評比依據:一為外語成績,二為在校歷年學業平均成績,三為其它特殊表現 者。
3.正取生因故無法出國時,其資格不予保留,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之。
八、研習年限:大學部及專科部一學年或一學期,研究所以一學期為限。
九、本校學生於同一學制,原則以交換一次為限。
十、若在繳交同意交換書,且已獲本校提名給交換的姊妹校後,才提出放棄交換資格者,永久 不得申請國際處長短期交流活動。。
十一、交換生於交換學校入學前,仍需先在本校繳交全額學費,完成註冊手續;已在本校繳 交全額學費者,並在前項研習年限內,於交換學校免繳學費。
十二、學生於交換學校所修之各課程學分承認、轉換研修課程等相關事宜,應依本校學生出 國期間有關學業與學籍處理要點辦理,並經所屬教學單位核定;若有必要時,由教務 處會同相關所系科開會確認。
十三、學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
十四、相關權利義務,悉依本校與各校簽定之協議書內容為準。協議書中如有未盡事宜,經 兩校再協議、變更者,則以新協議或變更之內容為準。
十五、與姊妹校之交換生作業,如經對方要求或其他特殊因素,必須變動原交換計畫內容時, 得由國際事務處告知已獲錄取之交換生,或與之洽商變更留學計畫事宜。
十六、交換生返校需填寫返校報到單,返校後一個月內需繳交心得報告;交換學生之心得報 告,本校有權在網站公開及使用於各種相關活動文宣用品上。
十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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