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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生甄選作業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交換生甄選作業辦法
93 年 1 月 6 日 9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續會制定
94 年 3 月 17 日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
95 年 2 月 23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訂
95 年 12 月 28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訂
97 年 4 月 24 日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
103 年 10 月 15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訂
104 年 9 月 24 日 104 年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訂
107 年 2 月 08 日 106 年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訂
108 年 11 月 14 日 108 年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貫徹本校教育發展目標,推動全面而完整的 技職教育理念,加強國際學術與文化交流,協助在校同學至國外修讀學分,特依據 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交換生甄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換生是指由本校甄選推薦,前往與本校簽有合作協議書學校交換學 習之學生。
第三條 申請資格依據本校之各國外合作學校交換學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學生需檢附下列文件以供審核:
(一)交換生甄選報名申請表(須填寫就讀系科或相關系科)。
(二)本校學業成績單:入學至申請前一學期之成績單(含歷年平均班級名次百分比 及操行成績)。
(三)語言能力證明。
(四)出國進修計劃(含生涯規劃、進修動機、進修目的、至國外學校選課課程科目、 對未來助益等)。
(五)可抵免科目學分申請表。
(六)家長切結書。
(七)免役或已服役之相關證件(申請同學若為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暨女性則免附)。
(八)其它有助於甄選資格審查之證明文件。
第五條 審查程序如下:
(一)學生檢附上述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並由系所學生事務會議 審議通過後提交國際處進行複審。
(二)國際事務處彙整經各所系科審議後之申請表件,依本辦法第七條依次排序,再 由國際事務長召開審查會議審定交換生正取及備取名單。上項審查會議由教務 長、學務長、各院院長及國際事務長組成。
(三)國際事務處依審查會議決議通知姐妹校,待收到姐妹校之同意函後,連同錄取 名單暨審查會議紀錄簽請校長核定;奉核後公告錄取名單,並送請權責單位處 理學籍保留及役男出國相關事宜。
(四)經姐妹校同意交換之學生之可抵免科目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行召開會議審議。
第六條 預定錄取人數:依據交換學校名額,另得依甄選成績順序備取若干名。
第七條 成績計算方式及錄取方式依據本校之各國外合作學校交換學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八條 研習年限:一學年或一學期。
第九條 交換學生應先在本校完成註冊手續,其有關繳費及相關權利義務依本校與姊妹校 簽訂之協議書內容為準。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簽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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